歡喜慶祝 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修正通過

 

【本報訊】營造業法第3條「主任技師獲正名」及第61條「技師懲戒限5年」的修法三讀通過,為展現土木結構技師心心相連的生命活力,特於104年2月6日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舉行慶祝活動,並邀請各公會理事長及幹部至現場慶祝。本次會議除對法案通過慶祝外,亦對整個過程作綜合檢討,並期許未來相關法案的修法也能順利圓滿。

當天參加人員有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周子劍副理事長、黃科銘副理事長、黃清和副理事長、張錦峯常務監事;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柯鎮洋常務監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啟德理事長;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江世雄理事長;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鄭明昌理事長;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吳鵠理事長;桃園縣結構技師公會婁光銘理事長;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吳亦閎理事長;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蔡得時、梁詩桐監事等人。

施義芳理事長表示,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於104年1月23日晚上10點43分8秒通過,是等待歷史的一刻。當天理事長守著立法院網頁觀看議會過程,參與了這珍貴的時刻,心中是滿滿的歡喜與滿滿的感動。法案推動歷經一年時間的運作,終於完成三讀的立法程序,感謝立委諸公秉持公平正義才能讓法案順利通過,並感謝各公會理事長及幹部的攜手並進,全力爭取立委的支持,無私奉獻,才能打造今天的成果。

營造業法第3條的修正通過,使原屬於技師被矮化為專任工程人員的名稱回復為「主任技師」。營造業法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名詞,係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為納入工地主任取代技師或建築師能受聘於丙級營造業而更名的權宜措施。現營造業法已明定技師或建築師方可負營造業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責。同時,使社會大眾易於分辨,避免混淆,彰顯主任技師的專業資格,不再矮化技師的專業地位。

營造業法第61條的修正通過,技師受警告懲戒以5年為限。針對警告懲戒累積有年限規定,參照營造業法第56條第2項前段,修正營造業法第61條第4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5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累積警告處分以5年為限,符合平等原則及保障技師工作權。

會議由各公會理事長及幹部皆逐一發表感言,並期待土木結構技師公會賡續攜手成長、更創高峰、開創新路。最後,施理事長和與會人員開香檳慶祝,代表全體土木技師感謝各界的幫忙與支持,亦向土木結構技師團隊成員一一表達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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