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檢警、真詐財」!-假冒司法機關人員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分析

詐欺案件類型可細分為「電話詐欺」、「網路詐欺」、「偽稱買賣」、「假冒名義」等項目,其中以「假冒名義」部分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為最,範圍從數百萬至上千萬元不等,造成被害人財產嚴重損失,更有不少被害人因畢生積蓄毀於一旦,而動了輕生的念頭。

為有效打擊詐騙集團並避免類似案件悲劇一再重演,茲就其犯罪手法淺析如下。

詐騙手法流程分析

歹徒撥打詐騙電話

歹徒以行動電話或網路電話Skype等通訊媒介與不特定被害人聯繫。此階段的詐騙特徵是歹徒採隨機的方式,以自網路或其他管道所獲得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逐一向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

向被害人佯稱金融帳戶涉及刑案

歹徒於電話中向被害人自稱司法警察、書記官、檢察官或法官等司法人員身分,並以各式各樣虛構情節,如被害人金融帳戶涉及詐欺案件,已遭司法機關通緝等理由,恫嚇被害人,令被害人心生恐懼並對歹徒後續所有要求言聽計從。此階段的詐騙特徵是歹徒利用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關法律程序不熟悉,並設計環環相扣、角色更迭(金融機構行員轉司法警察人員、司法警察人員轉檢察官或書記官等)之情節詐騙被害人。

要求被害人存款交付金融監管

歹徒以調查證據、金融監管及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等似是而非之法律用語,混淆被害人認知,且為利全面掌握被害人名下所有資產,向被害人表示其行動電話、市話,甚至其家人所有聯繫媒介,皆已被檢警監聽與監控,並恐嚇被害人不得向家人提及此事,否則將以串證、湮減、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起訴被害人全家,再要求被害人詳細陳述所有資產,讓擔心殃及無辜家人的被害人不敢張揚,並依歹徒指示一一細述諸如活、定期存款、有價證卷、人壽保單等資產。此階段的詐騙特徵係歹徒詐騙火力集中於誘騙被害人說出名下所有財產,以利決定後續取款模式(如現場取款抑或金融帳戶匯款)。

歹徒與被害人約定交款地點

歹徒於電話中向被害人表示須將金融監管款項送交戶籍所在地之地檢署監管,但為避免送交途中不慎遺失或遭人奪取,將指派書記官或金融監管人員與被害人聯繫,並約定地點交付金融監管款項。此階段的詐騙特徵是歹徒為確認被害人沒有向家人或警察透露案情,在約定交付金融監管款項過程中會數度變更交款地點。

歹徒假冒司法人員出面取款

歹徒在確認被害人四周無警察人員埋伏跟監後,便指派指派穿著正式、別有偽造書記官證件之取款車手出面取款;同時為取信於被害人,歹徒會交付「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或「金融監管收據」等偽造公文書予被害人。

實際案例

陳姓被害人於98年1月14日中午時分接獲自稱是某金融機構行員的來電,聲稱其金融帳戶涉及詐欺案件,且同案共犯於提領該金融帳戶之被害人匯款時,已遭警方當場查獲,警方為追查集團首腦,正透過該金融帳戶資金往來深入追查。但因陳姓被害人於該金融機構並無開立帳戶,且對於該行員的說法持懷疑態度,遂撥打110求證。案經轉接至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旋即通報該局刑事察大隊經濟組;在和陳姓被害人說明實情後,陳姓被害人表示願意配合警方緝拿該詐騙集團成員。

歹徒在詐騙被害人過程中,與被害人對話對象從金融機構行員、警察人員、檢察官到法官,而談話內容也從金融機構行員的告知陳姓被害人涉及詐欺案、警察人員向陳姓被害人表示,可介紹熟識的檢察官為其說項,到法官要求將名下財產交付金融監管。犯罪手法與前述假冒司法人員詐騙模式如出一轍。

在被害人如約前往歹徒指定之交款地點前,該局員警早已擬定圍捕策略,並佯裝成一般路人隨伺在側,以利觀察可疑犯嫌與其同夥;雖然歹徒在交款前5度變更交款地點,且由原先的土城,更換至後續的板橋,甚至是中和等地區,埋伏期間亦長達5個多小時,狡猾如是的歹徒終究賊星該敗,選定在中和市環球影城附近交款,並派出衣著正式並別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名牌的書記官王○立出面取款,遭該局員警當場逮捕,並從其身上起出「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及「花蓮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等偽造公文書。

在警政署與金管會聯合大力推動諸如「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等防制詐欺機制後,人頭帳戶之取得更為不易,即便取得人頭帳戶得以作為詐騙民眾,取得詐騙款項之工作,因聯防通報機制得宜,使得人頭帳戶在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甚至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後,立刻遭到警示註記而無法使用,迫使詐騙集團不得不「走上街頭」,以當面交款的方式取得詐騙款項;為了徹底打擊詐騙集團,除更加積極的宣導民眾相關反詐騙應有觀念外,對於民眾來電檢舉而主動出擊,警察更是責無旁貸。(警光雜誌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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