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ECFA對台灣產業界影響之探討


『ECFA』係「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的縮寫,中文全意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業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全文共分5章16條及5份附件,乃為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岸地區為促進經濟合作之事務所擬定之架構與協議文本,可謂言簡意賅,人人能懂。

惟基於兩岸地區在不同的政治現實條件下,台灣地區內部本身對ECFA的爭議不斷,即使政府及企業各相關單位儘力宣傳及解說,亦無法百分之百消除反對立場人士之疑慮。現階段,除了以更謹慎的態度將ECFA落實於產業界之外,恐怕尚無其他更佳之良策。

近年來,中國大陸貿易交流已達國際化之水準,經濟能力崛起更是不爭之事實,這使得一向以外貿作為主要成長動能的台灣地區不得不面對在亞洲地區這個僅次於日本規模的經濟體。因此,政府單位2年多來,積極的推動兩岸貿易自由化、建立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同時,進一步漸次取消所有貨物的關稅壁壘,諒可大幅度促進兩岸經濟貿易正常化,並逐步允許兩岸人民自由來往以及貨物與資金的自由流通。這股趨勢必然也會影響兩岸的高等教育及高知識水準人才的交流,其成效將有加倍加分的期待性。

詳細地說,ECFA係以架構協議為基礎,將採行分期分階段的方式實行關稅互免為談判方針,依據既定的擘劃,初期台灣地區將考量產業界實際的需要,要求中國大陸給予重點產業之早期免稅承諾,爾後,在不損及台灣國家整體利益之前提下,再提出我方的降稅承諾。

所以,依目前既有的協議條件,在簽立ECFA初期的階段,對台灣產業的影響將利多於弊。若能將房仲業及金融業優先導入中國大陸地區,將更具領頭羊之角色,根據瞭解,政府及相關企業亦朝此一風潮積極推動中。

由於雙方列出早期降稅的貨品項目及時程仍有差異及歧見,且我方數量多於對方,職是之故,中國大陸提出所謂的『讓利說』,但是,純就經濟面而言,筆者仍然以為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辦理,故『讓利說』之效果,最終應消弭於無形。屆時,即使大陸貨品及各行各業在台灣地區行銷及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仍應由貨物之品質以及從業人員良好的服務態度來決定其暢貨量與公司永續經營之可能性。否則的話,一方面希望台商能前往大陸發展,另一方面又排拒大陸企業及貨品來台流通,天下哪裡有這種道理呢!

再進一步剖析,兩岸簽訂ECFA,可立即增加台灣對大陸的出口以及台灣對外的貿易交流,同時也提昇了台商在大陸對國際的競爭力,這些都是無與倫比的優勢呀!印證最近的新聞報導,台灣地區2010年的GDP成長率高達9.98%,為21年來之新高數據,並由亞洲四小龍之末躍升為第2名,同時超過中國大陸;另一方面,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給予台灣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之禮遇,也由兩年前的53個大幅度增加至96個。據可靠消息得知,除了政府與企業各單位戮力而為之外,我們與中國大陸簽訂ECFA的訊息,一直都有推波助瀾的正面效應,這是不爭的事實。

早期,政府常以公帑及公權力輔導並扶植體質較弱的中小企業,一旦簽訂ECFA之後,筆者以為政府更應該幫助這類公司行號轉型並加速產業昇級、提高貨物品質,則自然具備技術領先之優勢及良性競爭之自由市場機制下必能去蕪存菁,這樣子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因此,企業界若能正面思考ECFA效應,例如:ECFA全文附件一(附件名稱: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所列539項產品清單,雖然僅述及產品名稱,但是,卻適用於各行各業,相對地,以土木工程觀點而言,亦可提升營建產業之競爭力,本此準則,則處處都是契機、時時都有商機;反之,則百般擔心害怕,如此一來,將與鎖國政策何異之有?

綜上所述,姑且擱置ECFA不談,此時此刻,若中國大陸針對台商企業嚴打嚴查(稅),則試問在大陸地區的台商公司及身家性命,有幾人能全身而退?準此思維,我們能要求大陸地區的台商企業全部撤離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在實務上,當然就要坐下來好好簽訂ECFA呀!不是嗎?

依照WTO原則,ECFA屬於雙邊公平自由貿易的過渡性協議,最後,一定是達到雙方全面開放市場、彼此均為零關稅的結果,此時,能夠一較高低好壞的,只有貨物品質以及技術水準,因此,體質不佳的企業,也自然循市場機制遭到淘汰,這是最正常不過的自由經濟法則呀!何懼之有?

2009年,台灣地區的水果浩浩蕩蕩地『外銷』到大陸,一時新聞大為炒作;可是,各位讀者知道嗎?2008年,大陸水果行銷到台灣的數量,是台灣2009年賣到大陸的五倍之多。我 们還能掩耳盜鈴式的漠視此一事實嗎?真理絕對是愈辯愈明,ECFA的爭議,相信也絕對會透過時間與正面效益的印證而獲得國人的肯定。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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