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地震10週年,建管原地踏步

921地震造成無數樓房華廈倒塌、災民流離失所的記憶已經依稀,但在將屆10週年的前夕,又發生了88水災的災變,再度喚醒了國人此段哀慟的記憶,老天爺似乎有意再次警告我們大自然力量的可怕,對於居家環境要居安思危、防患於未然。然而,921地震10年之後,台灣的建管制度究竟有什麼改變呢?可以說是「原地踏步」。

921後,監察院對建管機關提出了十數件嚴厲的糾正文,包括「建築執照審查、勘驗的缺失」;「任由建築師、技師及營造業者借牌違失」;以及「未能落實專業技師簽證制度」等。但是10年過去了,監察院所糾正的諸多問題,營建署或地方政府拿出了什麼對策來改善防範嗎?檢視這10年建管機關的政策,多半仍在華而不實、紙上談兵的層次,舉「住宅性能評估保證」為例,根本只是在為有錢人服務,對於廣大中產階級的居住安全,並沒有任何實益。

再者,921地震造成無數的屋毀人亡,建管機關對此提出的最大辯詞就是「技術與行政分離」,但是監察院及法院的判決均異口同聲質疑沒有「技術」的「行政」還有何作用?建築物的安全豈可完全放任由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民間業者承擔?建商在建案結束就將公司解散,又有誰可以對消費者負責?但建管單位仍舊掩耳盜鈴、依然故我。

近來營建署又推出了一個荒謬的政策手段,就是專業技師在「勘驗表」上簽名。姑且就建管機關是否推諉其勘驗的職責不論;按專業技師原本在建築法上有監造的職權,但營建署為維護建築師的權益,長年未落實執行專業技師監造,現在卻要求沒有監造的技師簽名負責,當然引起了技師團體的不滿。而日前行政院召開會議解釋,也確認了技師有監造權,會議紀錄並明確記載:「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圖1-3)詎料營建署又囿於壓力,3度要求更正會議紀錄,尤其第3次的更正,硬是要將「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之會議結論刪除,並援引刻意省略的立法理由(事實上該立法理由正是說明技師有監造權),為特定利益團體護航的心態昭然若揭。其實建築法第13條的文義再明確也不過,誠如技師報第667期社論所言,恐怕只有具建築師身分者,才會認為監造不須交由技師辦理。令人慨嘆的是,921迄今屆滿十年,建管機關的思維仍舊沒有任何改變,真正有利百姓制度的思考,卻始終掩蓋在為特定團體捍衛執業權益及如何免除公務員責任的根本邏輯之下。

反觀鄰近的日本,每次的大災難,例如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2006年的「耐震偽裝事件」,都使彼邦建管機關深刻檢討反省,結果都加強了政府管制安全的強度。但是台灣,會議紀錄竟然可以在公告曉示後3度更正,完全無視政府文書所昭示的公信。在這種官僚顢頇怠惰的處事態度之下,恐怕國人最終仍將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樓塌」、「人亡」、「悲慟」、「重建」的無限迴圈之中!

圖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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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行政院秘書處函附98年6月29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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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會議紀錄結論明確登載內政部建議:表B14-2所列「監造人」含「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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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會議紀錄結論明確登載內政部表示:高層或公眾建築物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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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98年7月17日行政院秘書處函告更正會議紀錄,將「監造人」與「專業工業技師」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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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98年8月19日行政院秘書處2度函告更正會議紀錄,將「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字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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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98年9月9日內政部函要求行政院秘書處更正會議紀錄,引用64年立法說明,但刻意遺漏「與建築物各種機電設備之設計與監造」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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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內政部第3度要求更正會議紀錄,希望將「建築師應將結構及設備等之設計及監造均交由...」中之「設計及監造均」等字刪除。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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