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鑑定

首先要感謝與筆者合作的技師夥伴,不論是主辦或協辦的鑑定技師,或是要筆者幫忙的,都是筆者最好的夥伴。這都是緣份,筆者總是抱著學習的心態,努力做好每一件鑑定工作,想著如何把鑑定工作成為有趣的工作。

日前,接到鑑定申請人(被告)的電話,急迫的告訴筆者他今天要出庭,先前由於證據不足,筆者無法幫他做鑑定,而在沒有鑑定報告提供法官的情況下,若法官問他,他該如何應答?筆者告訴他(被告),就實話實說,因為沒有契約、估價單、投標單及施工時的相片等證物,鑑定技師無法作鑑定。之後該被告電話告訴筆者:「那天法官當場宣判,因無提交鑑定報告,而宣告無法判決」。法官這樣的判決對他(被告)非常有利,筆者最後告訴他盡速發一封存證信函予原告,請他在文到幾天內拆除工地已組的鋼架(架起了4、5年,已經銹蝕成廢鐵),否則安全堪慮。基於安全理由,如果對方沒有來拆,被告將自行拆除,其他重建的問題,不再勞煩原告,被告自行處理。在初勘時,筆者就幫兩造訂下了一套付款方式,這裡面有對原告的一些補償(一件案子拖了那麼久,營造廠商(原告)的損失或多或少一定有),如果雙方簽章同意,就可執行,筆者同時兩邊在勸導,希望達成共識,被告雖有損失一些金錢,但同意了,而原告無論怎麼勸,仍然無動於衷,不只要補償還要賠償,一定要告到底,但結果還是無法判決。雖然當初鑑定沒有做,但算是做了件好事,兩造不要因官司而糾纏,筆者因此事件,高興了好幾天。

某大公司在工業區新建一棟地上兩層R.C.造平屋頂的廠房,委託建築師負責規劃設計及監造,也委託營造廠商幫他興建。原以為可以高高興興搬進全新廠房,但公司進駐之後,就如惡夢的開始,到處漏水,甚至於必需用水桶來接水。這就如同您買了一塊上好的布料,請裁縫師幫您做一套西裝,結果腰部做小了或扣子的位置錯了,左改右改,連師傅都拿它沒辦法,也無法回到原來的布料了,您能不心痛嗎?興建一棟房子也是一樣,在無奈之下只好請土木技師先鑑定,有了鑑定報告做依據,再訴諸法院,以求公平合理的判決。

筆者認為這件工程中有兩大問題:1、結構混凝土施工中,根本沒有養護觀念,養護工作都被忽略掉了,而產生的現象為大面積龜裂,且繼續擴大,其上面作再好的防水工程或粉飾,經過熱脹冷縮還是會被破壞。2、平屋頂未照設計圖施作洩水坡度,(因係大面積屋頂,在釘屋頂版的模板時,即應依設計圖做出斜度,如此R.C.頂版才有可能做出洩水坡度)導致排水不良,到處積水,萬一有龜裂細縫,即會滲漏至頂樓室內,以上兩種均為不可逆的情況。

在訴訟中,法院認為此鑑定報告不中立,有所偏頗,須另請鑑定單位再行鑑定,才可論斷。因此業主請專業技師幫忙寫一下鑑定要旨。其擬定要旨如下,可供參考。

鑑定要旨:應提出哪方面的聲請?

1.樓版等結構體龜裂是否為監造不實、施工不良所造成?亦或設計不當?若因此而造成建築物受損,如何修復?修復費用為若干?

2.屋頂層積水、排水不良及屋頂樓版龜裂漏雨,是設計不當、監造不實亦或施工不良所造成?又因此未得業主(甲方)同意即變更契約(設計)到處鑽孔而破壞結構是否有違法?請鑑定是哪裡出了問題?

法院同時發函針對已完成的鑑定報告又有些疑問,該技師答覆如下,也可供參考。

問題(一)

鑑定案件時,鑑定報告中所示「鑑定要旨」之記載依據為何?

回覆說明

依據鑑定申請人現勘時所陳述屋頂滲水,並將所述疑問於現場與專業技師討論,發現結構瑕疵,關係著廠房之整棟建物結構,以及日後的安全使用,更甚至於無法修復,且結構的損害是日漸加巨的。結論是一定要在鑑定報告彙編時,判斷不是自然産生的現象,始知為鑑定之必要宗旨為何。

問題(二)

申請單位申請鑑定時,是否已敘明有上開「鑑定要旨」所述之瑕疵,而鑑定其原因及責任歸屬?或在鑑定過程中始發現該等瑕疵情形?

回覆說明

1.當申請單位申請鑑定時,僅質疑滲水瑕疵之形成,「鑑定要旨」係在鑑定報告彙整時才成立「鑑定要旨」,鑑定申請書上是看不到「鑑定要旨」的。

2.鑑定過程中發現的瑕疵比申請單位所知的滲水瑕疵多更多,所以眾多瑕疵是在鑑定過程中陸續發現,且均為建物結構瑕疵造成日益加巨的損害。

問題(三)

申請單位申請鑑定之初,是否曾提供申請單位發現之問題交予鑑定參考?如有相關資料,並請一併提供到院參辦。

回覆說明

1.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僅發現廠房有滲水問題的情形,在鑑定過程中提供雙方契約、施工日報表、使用執照圖說等,如上所述鑑定技師已將重點部份列入鑑定報告內。

2.會勘鑑定過程中,曾向營造廠商與建築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但其並未配合提供任何資料,只好另向建管單位取得部份建築圖說資料。

總之,筆者認為在結構混凝土施工產生的工程爭議、糾紛 (尤其大面積大體積現場澆鑄混凝土施工)的情況,很頻繁也很擾人,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即可減少。

還有一件案例是:有兩大建設公司各自開發兩大社區,且相距不遠,施工時造成夾在中間的一棟大型建築的損鄰事件,該大型建築的住戶組成索賠聯名組織,向正在施工的兩大建設公司要求賠償,金額相當龐大,促使兩大建設公司因賠償金額的分攤比例,訴訟至法院,法院則要靠鑑定報告才能定奪。筆者幫忙初勘時,先瞭解1.兩造的爭議點在哪兒;2.請他們提供當初施工時,各工地監測系統的所有數據。第2項即屬於土木技師可專業判斷部份,但兩造均提不出可靠的數據,在專業證據非常薄弱的情況下,只有靠第1項。但它不是專業,而是需要雙方達成協議的,那麼就得先知道兩造雙方分攤比例的底線在哪兒,再取得一個平衡點,然後經過雙方的認同,若不認同可以再協調,提出不認同的地方,相互辯論,論述理由,鑑定技師再作結論,當然得有一些經驗以服兩造,一旦有了交集,目標鎖定,雙方也都歡喜接受,再製作完成鑑定報告。當筆者完成了這有趣的任務,真是高興極了。

筆者參與鑑定作業也是近3年的事,在過程中,可以結交很多朋友,又學了很多,鑑定工作真是個有趣的工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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