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展延鑑定之探討

一、前言

工程逾期通常有四種可能原因,第一種情況為可歸責於業主事由,第二種情況為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雙方事由,第三種情況為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第四種為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倘若要獲得工期展延,根據承包商提出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工期展延舉證事由,鑑定人必須認定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展延條款規定,並確認是否發生在要徑上,從而計算合理之工期展延天數。

工程執行過程中,經常由於業主延遲交付工地、惡劣天候、工程變更、居民抗爭等,各種所無法預期的狀況,影響施工進度,而使工程產生遲延完工情況。工程中常因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無法於原定工期內完工者,倘因該等事由影響工期要徑,承包商得依約提出工期展延事由的證明文件,請求業主核准工期。若有工期展延所增加時間關聯成本(Time Related Cost,TRC),則必須另案或併案辦理鑑定。

二、鑑定工作項目

工期展延鑑定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1. 蒐集契約對於工期展延事由約定。

2. 檢核工期展延事由是否符合契約約定與鑑定。

3. 檢核工期展延事由,有無影響要徑?或者該施工項目已由非要徑轉為要徑(按:浮時所有權已被業主用盡)與鑑定。

4. 契約對於工期計算方法、不計入工期之約定與鑑定。

5. 契約對於保證里程碑(如有)及逾期罰款之約定與鑑定。

6. 網圖分析(含網圖分析方法選用)。

7. 工期展延之責任歸屬(若囑託鑑定事項有要求時)

8. 報告書製作。

三、鑑定作業流程及認定原則

工期展延(Extension of Time,EOT)鑑定,第一步首先必須證明工期延誤確實存在;第二步,承包商需證明工期延誤存在或者工期延誤非己方原因所致,具體包括工期延誤事件(非承包商原因)的存在、工期延誤事件處於要徑上、工期延誤事件對總工期的影響天數;第三步,根據承包商所提舉證,分析工期延誤是否係承包商所致,或者是業主造成的工期延誤為非要徑延誤。以下就鑑定程序及鑑定認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 鑑定作業程序

1. 蒐集工期之有關契約約定

(1)時間為契約要素條款(time is the essence of the contract clause)

(2)開工通知條款(notice to proceed clause)

(3)時程條款(scheduling clause)

(4)履約期間條款(contract performance period clause)

(5)完工條款(time for completion clause)

(6)先行使用條款(early occupancy clause)

(7)工期展延條款(e1tension of time clause)

(8)違約終止條款(default termination clause)

(9)任意終止條款(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 clause)

(10)協調條款(coordination clause)

(11)變更條款(changes clause)

(12)異常工地狀況條款(differing site condition clause)

(13)索賠通知條款(notice of claims clause)

(14)逾期罰款條款(liquidated damage provisions)

2. 確認工期展延事由是否符合下列一般要件

(1) 該遲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事由

(2) 締約時無法合理預見或不可避免

(3) 必須影響要徑作業

(4) 承包商已經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5) 是否於時效內提出

3. 工期展延鑑定分析步驟

(1) 確定影響之作業項目

(2) 分析影響工期之事由

(3) 分析兩造工期展延爭點及責任歸屬

(4) 分析該事由影響之工期(指非要徑變成要徑之時點)

(5) 以合理要徑展延分析方法運算新的完工日,並與原核定工期比較, 如有逾期則須計算逾期違約金金額

(二)工期展延認定原則

各工期展延認定原則有七點,鑑定技師得參考下列原則辦理,詳見圖1流程圖;其中第1點至第6點係引用工程會出版「工程採購契約管理附錄三之二工期展延處理原則」。至於「共同遲延」處理原則,得參考張嘉琪所著「共同遲延責任分配之系統化分析方法」,如本處理原則之第7點說明,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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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辦理工期展延認定流程圖

1.比較基準:有關工期展延之起算基準,本認定原則係以廠商提出,由監造單位核定之進度表為計算依據,所稱進度表可為契約進度表或開工後定期更新之月進度或三月進度表(以下統稱為進度表),視專案特性而異,惟無論何種進度表,皆應要求廠商將各作業項目間之前置後續關係明確標示,並利用「要徑法」(Critical Path Method, CPM)計算最早與最晚時程。

2.浮時擁有權:由於浮時之調配權利係屬廠商或機關所有,機關可於契約中先予以明定,若未明定者可於變更案計算工期展延時,先假設浮時為業主擁有,但廠商得就個案造成非直接作業之工期影響,提出說明與計算依據,而予合理展延工期。

3.展延工期之總計:若經認定可展延工期之兩作業項目,係屬同一路徑,則可累加展延工期之天數;若該兩作業項目分屬不同路徑時,則取可展延工期天數之較大值。

4.未涉及數量變更者:若受設計變更影響之作業項目列於進度表中,但未涉及數量變更者,需考量業主通知時間及廠商施工之前置準備時間,是否影響廠商原提送之工作項目之最晚開始,以核計是否可展延工期。

5.涉及數量變更:若受設計變更影響之作業項目列於進度表中但涉及數量變更時,業主通知時間及廠商施工之前置準備時間,若不晚於原作業之最早完成,則將因施作數量增加而增加之工期,加於原作業最早完成之後;若業主通知時間及施工之前置準備時間晚於最早完成,則以業主通知時間及施工前置準備時間為準追加工期後(若可平行作業者,加於最早開始之後,惟若要求平行作業,業主應額外追加平行作業費用予廠商),與原作業之最晚完成比較是否可展延工期。

6.未列於進度表之項目

(1) 6A:受影響作業未列於進度表,但其後續作業列於進度表中,則比較該施工完成後加上該區域之後續施工所需施作時間,是否影響其後續施工之最晚完成進度,以核計是否可展延工期。

(2) 6B:受影響作業與其後續作業皆未列於進度表;但其前置作業列於進度表時,以業主通知時間及廠商施工之前置準備時間、或相關各前置作業最早完成時間之較晚者起算,計算該作業及其後續作業完成時間,是否影響整體工程之完工期限。

(3) 6C:受影響作業與其前置後續作業皆未列於進度表,需計算受影響作業及其後續作業之完成時間,是否影響整體工程之完工期限。

7.共同遲延:針對共同遲延判斷基準,可採如支配因素判斷法(以對於整體工程影響較大之事由,作為是否展延工期之判斷對象)、因果關係判斷法(以對於工期展延有直接因果關係影響之事由,作為是否展延工期之判斷對象)、責任比例法(以可歸責於承包商事由與其他展延事由之影響比例,決定可給予展延工期之天數)。

四、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有關工期展延鑑定,鑑定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1.鑑定人應依據何種工期展延分析所用之時程表進行鑑定?應以展延前最新修正網圖(或實際執行之時程安排)為準。

2.工期展延分析方法,學理上有總體影響技術(Global Impact Analysis)、淨影響技術(Net Impact Analysis)、規劃時程分析法(What-if Method)、竣工時程縮減分析法(或稱因素排除法)(But-for Analysis)、快照分析法(Snapshot Analysis)、時間窗格分析法(Timeframe Analysis)等,應依據工期展延爭議狀況,選用合適方法。

3. 應注意浮時所有權約定,若契約未約定浮時所有權(Ownership of schedule float)之歸屬,鑑定人可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制訂,「工程採購契約管理」附錄三之二「工期展延處理原則」:「......原則2,浮時所有權:由於浮時之調配權利係屬廠商或機關所有,機關於契約先予以明訂,若未明訂者可於變更案展延工期時,先假設為業主擁有,但廠商得就個案造成非直接影響作業之工期影響,提出說明與計算依據而予以合理展延工期。.....」及非要徑變成要徑項目。

4. 鑑定人應查明該工程施工預算書及契約詳細價目表,是否有列出分段部分金額。再者,招標文件、契約中是否有載明「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此外,是否有載明各階段逾期違約金額度。

5. 鑑定人應查明契約是否有載明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計算逾期違約金(按:以契約約定為主)。

6. 鑑定人針對變更設計或以實作數量結算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時,其工期鑑定人亦得按受影響部分,原則上以「原排定工率」與合理備料時間核算延長或縮短。

7. 鑑定人經檢核之要徑工程實際施作天數,或合理工率工期之推估,計算可展延天數。

8. 鑑定人針對共同遲延(Concurrent
Delays),必須先決定遲延事件之種類及責任歸屬,方能計算對整體工程造成之影響。上述共同延遲乃發生在同一時間區段內,彼此有重疊時間,且通常皆發生在要徑上。針對共同遲延是否得請工期展延,通常業主特有答辯:民法第231條第2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9. 鑑定人注意關聯廠商遲延,所產生遲延影響。可能會有兩種可能情況:(一)同一個業主﹔(二)不同業主。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六項配合施工:「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上述屬於介面管理權責問題,鑑定人可參考此約定,據以合理工期展延。

參考文獻

1. 工程會(2009)。「工程採購契約管理附錄三之二工期展延處理原則」。

2. 張嘉琪(2006)。「共同遲延責任分配之系統化分析方法」。碩士論文,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3. 鄭伊君(2009)。「國內法院時程延遲判例中使用分析技術與延遲原因之分析」。碩士論文,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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