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1期 社論-拿什麼網 捕什麼魚

考選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5日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消息一出,土木工程學界及產業界人士均感訝異,並紛紛提出建言,本報認為思忖此議題,應由考用合一、供給需求及程序正義層面出發。

首先,考用合一,土木高考及格者均有機會擔任主管人才,考試科目即應滿足未來公務職涯中可能承辦之業務。有論者乃為減少考生應試壓力,並基此認為現行均依政府採購法發包予顧問公司等技術服務業從事設計、監造工作,公務人員不須從事設計、監造工作,故可將結構學整併於鋼筋混凝土學合為一科應試,且刪除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科目。就此,本報認為若基此論調,即應加考政府採購法,卻未計及於此,恐有目的手段不達之無法自圓其說。

再者,技術服務業者從事公部門之設計、監造工作,僅係單純民事契約關係而已,尚不涉及公部門有將公務上之權力事項予以授權或委託。尚非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委託契約」,即不具「委託公務員」之身分,而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請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判決意旨)。更何況於驗收時主驗及監驗人員仍為公務員,技服業者僅為依契約義務為協驗人員。公務人員斷無藉詞發包,即可作為刑事責任之卸責工具,於工程採購執行,渠仍為刑法之公務員身分,亦即公共工程之品質,仍有賴高考公務員把關,刪除之考科,實將造成經辦公共工程之能力下降,不可不慎。

其二,供給需求面言之,若減少考試科目,姑不論被刪除之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學門,均與工程執行所關頗切,則現實層面上雖不致將此二科由必修改由選修。但實證層面,考試影響教學,恐降低學生的學習意願與強度,再次削減渠進入公部門後之工作能力。

再就程序正義而論,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現行公務高等及格三年後可換發技師執照之規定猶存,有認為若有不足之考科,可待技師免試換照時再予加考,固非無據;然就程序正義而言,倘修正刪減土木高考之應試科目,已經與專技高考之考科項目不同,二者考試科目強度不同,審查標準亦不相同,可能產生先行取得土木高考及格,減輕應考壓力後,再行加考二科即可取得土木技師執照。本報認為恐有成為土木技師專技考試之巧門,仍請有司審酌其情。蓋因科舉考試科目之決定,實為『為國掄才』篩漏功能最佳利器,拿什麼網可以補到什麼魚,考試科目就是那個網。

值此考選部全面檢討高考考科之際,將全面減少專業考科由原來之六科減為四科,乃以核心職能需求資為論據。惟本報建議攸關國家重大建設之執行者、且涉及免試取得專門職業從業人員之職系,更具重要性,不宜全數職組職系類科均一視同仁,冒然行之。仍應依高考公職人員從事業務之目的及職務重要性,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49號略謂,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如德國藥房判決發展出之三階段寬嚴不同標準,分別依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及嚴格之內容審查,而本件至少應依中度審查標準之可支持性審查,來定出不同公職人員之考試科目,而為差異化分析,為國舉才更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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