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4期 社論-營造業法第34條執業範疇真義之思辨

營建署於106年3月6日函釋:「......公會委託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一節,經查尚非屬本部依前開規定所認可之主任技師可兼任範圍」,此針對營造業法第34條:「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之解釋,引起工程界一片譁然。

依據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內容,窺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並落實營造業主任技師之專職專責;惟考量實際業務及服務之需要,例外規定: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不在此限。故從法條觀知,該條文例外規定是採正面表列方式允許主任技師提供技術協助。復依據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可知依照技師執業範圍,自可從事執業範疇之鑑定工作。

查,主任技師受政府委託,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一節,例如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或者水保完工檢查、各縣市之水保服務團等均已行之有年。數十年來執行至今,對於維護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安全,可謂居功厥偉;倘若限制定主任技師利用公務之餘提供技術協助,以從事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將造成社會可用專業資源浪費,也剝奪主任技師服務及貢獻於社會之權益,以目前主任技師協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其人數比例遠超過八成以上,因此若貿然限制,也可能會發生人力短缺及專業資源浪費情事,實無必要。

又,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非屬「經常性薪資」。所謂「經常性薪資」,乃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主任技師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工作,乃請領專家審查費或出席費,並非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當然不屬於經常性薪資。今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將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工作,解釋成非屬於營造業法第34條其他業務項目範疇,乃與實際狀況相左。除了浪費民間的專業人力資源外,也限縮技師執業空間,實無必要。

此外,主任技師多有豐富經驗,其協助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工作,乃屬專業意見提供,類似鑑定人提供專家意見書一般。故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或檢查工作,可解釋為「廣義鑑定」或「非經常性薪資之其他業務」項目範疇。其中「其他項目業務」,乃立法者有意保留給行政機關保有法律解釋之彈性,以利行政運作及效率,此解釋並不會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本報認為從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實務運作角度,或者主任技師從事鑑定工作角色觀察,抑或者從社會專業人力資源運用角度,主任技師協助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工作,應屬「廣義鑑定」或「非經常性薪資之其他業務」項目範疇,從而認定主任技師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乃屬可兼任範圍,建請主管機關嚴肅思辨,莫因一時不察,徒然阻絕主任技師貢獻專業經驗之路,這將是國家莫大的損失,有司諸公焉能不慎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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