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32期 社論-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應速訂定落日條款

內政部97年10月24日,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8495號令,發布依『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但施行以來,已產生許多後遺症,因為該辦法並未限制每人同時可以簽章方式擔任丙等綜合營造業的家數,因此有些仲介建築師或技師受聘與營造業之業者,打出廣告,以年薪百萬號召,吸引一些希望能有較高的收入的建築師或技師,競相辭去現在營造廠之受聘,擬投入簽章工作行列。

所謂年薪百萬的意思,據了解,仲介業者係以1人1年簽1家丙等營造業可以收費18萬元,若能簽章6家以上,自然就有百萬以上的收入。但目前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據說目前行情已經降到簽章1家營造業,1年只有新台幣6萬元的價碼。換言之,若要達到百萬年薪的目標,1年非得綜理17家丙等營造業的施工管理業務不可。

由於營建工程其施工進行屬持續性,且各案不同,若專任工程人員不對每一工程細節督導查驗,簽章之範圍、項目亦難以釐清,勢將造成執行上之困難,演變結果可能僅有簽章,而無法對工程品質與技術,全盤實質監督;同時,擔任簽章的建築師或技師必將疲於奔命,其管理品質如之何,不言可喻。

回顧當初行政院版所提之營造業法草案,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要求採專任制度之原因,乃是有鑑於民國89年的921大地震,震出許多營造業施工問題,也震出民眾對工程品質的嚴重關切。就營造業長期發展角度著眼,如欲落實營造業之施工技術,勢必由其聘用常任專任工程人員,在工程施工前協助擬定施工計畫、於施工中督導按圖施工及指導施工技術、並於工程查驗或勘驗時於現場說明,如此方能提昇整體施工品質。

同時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採專任制,係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於工程施工前檢視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查核施工計劃書;於施工中督導按圖施工、指導施工技術、處理緊急異常狀況;並於開工、竣工及查驗單上簽章;且於工程查驗或勘驗時於現場說明。更因上開職責,事涉專業技術及公共安全,故除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採專任制度外,並應以經國家考試合格者擔任之。此外,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為營造業從業人員之一,採常聘專任制,將有助於累積工程施工經驗,使營造技術獲得傳承及深化。

至於前述『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辦法,對於簽章制度理應合乎營造業法之精神,或許有人會誤以為『簽章僅係針對施工項目之結果,依據相關圖說及規定予以核對確認,並無施工過程之查核及指導』,因此我們擔憂這種認知上的嚴重誤差,將無法保證簽章工程之品質,並衍生諸多不測之後遺症。

總之,專任工程人員必須專任有其實質的優點,絕非目前之簽章制度可以取代。因此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訂的是一個過渡條款,同條最後一項也規定:「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4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因此,內政部應儘速訂定『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落日條款』,明示最短的簽章施行時間,以早日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俾確保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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