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期 社論-請停止對主任技師的踐踏

近來,營造業的主任技師,野火燎原似收到政府機關公文,要求「答辯」其是否兼職,值此「前瞻計畫」、「老屋重建」皆在大力推動之際,政府的舉措,打擊我等技師,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違憲』,又是否與促進經濟發展相違背,皆為我們認為應該認真檢視的議題。

近來各地皆出現營造業主管機關,要求營造業與主任技師,就技師是否兼職提出「答辯」,因審計部調出技師個人扣繳憑單,發現部份技師有「審查」、「薪資」類型之扣繳憑單,事涉『兼職』之疑,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要求技師提出「答辯」再說。

主任技師和一般人民一樣,受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工作權」是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謂工作權,就是人民有自由選擇其職業與工作的權利,包括不限於工作種類、數量。簡單說,就是我只要做合法的工作,我就是可以做。

但是,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的規定,卻把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現稱主任技師)限制的死死的,主任技師除了營造業之薪資外,完全不能有第二種收入,否則就須受到營造法的檢視是否違法?營建署這種病態思維,幾十年來,不僅踐踏主任技師,也阻絕了主任技師為國家社會服務的機會;其實營造法對主任技師之歧視與踐踏,實有違憲之虞。大法官釋字711號(2013),就曾認為就工作權之不當限制,違憲(該案針對藥劑師禁止兼職)。但是營造法之主管機關,卻從無主動修法之意,反而變本加厲,非置主任技師於死胡同而不止。

雖然,內政部在江宜樺部長時代,明確頒佈行政命令,認主任技師可兼其它公司董監事(2010,台內營字第0990808923號),其實董監事酬勞在國稅局的要求亦是「薪資」;主任技師代表公會獲邀出席各級政府發給之審查費,亦被列為「薪資」。同為「薪資」,『此可彼不可』,差別只有在後者沒有事先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罷了﹗所以才有這波要求主任技師為審查費用答辯之事件產生,天啊,無論是非對錯,只要沒有我同意,就是違法,十足呈現了法律規範的問題與行政的品質。如果對主任技師如此的官僚心態不叫踐踏,那什麼才叫踐踏﹖

政府邇來推動達台幣八千億的「前膽計畫」,日前(20170425)三讀通過老屋重建條例,不論前瞻或老屋重建,一個羸弱的營建產業,如何支撐這二個涵蓋公私二大推動經濟發展的面向︰前瞻計畫與老屋重建。在在需要更多營造廠,更多人員的參與投入,不當的打壓技師,只會讓營造業蕭條,增加社會大眾建築與工程成本,無益於提升工程品質與推動前瞻及老屋重建。

至於審計部和營建署,更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議題存在,我等技師何曾授權這二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傳輸我的扣繳憑單嗎?稅務申報的目的,是否可傳輸營建署?這是「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應檢視且必要予該二單位開罰。

目前,施義芳立委正推動營造業法第34條之修正,使限制之工作用負面表列,這無疑將是解救主任技師工作權之不當限制,使我等主任技師可以投入更多生產,比如創業投資、任董監事或投入更多前瞻與重建相關工作的契機,主任技師將因而投入更多的生產與貢獻經濟發展,協助參與國家的建設。同時,本報更誠摯的呼籲當今的內政部長:當您有勇氣喊出必要時『解散婦聯會』的同時,請您也回眸檢視主任技師所受不當歧視與踐踏而對營造業法加以導正,相信您會是「前膽計畫」的功勞者,名留青史。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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