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9期 社論-研訂「危老條例」配套子法應該深切體認立法意旨

我國都市地區人口密度極高,依內政部根據公有建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物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萬4千棟,部分危險及老舊建物的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由於我國為地震高危險地區,又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對於耐震安全及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殷。 依據過去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以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致危老建物推動重建不易。為加速危老建物重建,行政院乃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於黨團朝野協商後訂名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或「危老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儘管在立法的過程中面臨諸多批評,例如:僅限全體同意(恐圖利少數囤房者或大地主)、既屬危險卻不以公權力排除(只給胡蘿蔔不給棒子)、容積及稅捐等獎助正當性(房屋老舊何以需動用公共資源,協助擁有者獲得新品)、重重建輕補強等。然而,本條例終究在立法院獲得大多數的委員支持通過,取得民主正當性。因此,展望未來,企盼在本條例有效期的十年,能為我們建構一個安全、安心及舒適的都市及居住環境。

以下,針對本條例的內容,本報提出幾點建議:

一、面對上述外部成本的質疑,立法者的回應是:因為都市建物「危險及老舊瀕危」,所以才需動用公共財加以獎勵。也因此其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制,乃是本法的根本基礎(本條例第11條立法理由參照)。目前營建署已在研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相關辦法草案,本報呼籲其評估機構、人員及爭議鑑定小組成員,應由真正具有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的專業人員為之,切勿讓只懂都計、建築規劃或建築設計的人員濫竽充數。

二、原本營建署提出的草案,定義「危老建物」為「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者」,在認定上有模糊之虞,幸而經立法院明確修改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因此,耐震能力評估應為本條例主要的評估方法。換言之,利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過濾出有耐震疑慮之建物,仍應再進行耐震詳細評估加以驗證,始符社會公平。

三、由於本條例為限時法,有效期約為十年(第5條第2項),且相關容積獎勵或稅捐減免,多有一定時限(第6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又係自本條例施行後即開始起算;然而,本條例待訂的子法,卻多如牛毛,因此主管機關實應加快腳步,加緊立法,否則民眾恐來不及配合。

四、本條例對於建築容積、高度及建蔽率等多所放寬,但立法時疏漏考量周邊住民的程序權利,不像都計法或都更條例,訂有公開展覽的規定。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在訂定容積獎勵之項目時,應放在重點項目(例如耐震設計獎勵等),切莫制訂太多華而不實的獎勵,徒然增加都市居住環境的負載,有違本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

五、本條例立法者為穩固本法的正當性基石,特別於本條例第11條增訂: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或人員,為不實簽證或出具不實報告書者,將處以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之高額罰鍰。因此本報呼籲相關從業人員,亦應加注意,切莫以為只要「全體同意重建,無人因此受害」,即可便宜行事而誤蹈法網。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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