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3期 社論-下台總在出事後

依憲政體制,憲法之本質為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社會國及政黨國原則,國家之主權歸屬人民,國民主權並以制憲權、修憲權、公民投票、選舉權及委託國家行使公權力等參政權方式為之。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之意旨,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及520號解釋揭示,責任政治之意義在於民主國家不可存在不受民意監督之機關,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7號、第461號及第498號解釋意旨論述綦詳。民主是國民自我統治,並得委託其所屬之國家機關為之,但國民主權或國民自我統治的意義是不容被空洞化,人民仍是權利之主體。法治國原則下有法律保原則之適用,法律保留係為劃分行政權及立法權之權限界限,避免行政權侵害立法權,凡是重要的侵害人民權利事項者,行政機關在執行上皆須取得經人民授權之立法機關之同意。

邇來,不論是勞動部長潘世偉夜會其機要秘書一事、涉入論文作假風波的蔣偉寧部長、食安風暴後衛福部邱文逹部長下台或九合一選舉過後,國民黨大敗,行政院長江宜樺負起責任請辭院長,林林總總的上台、下台之間,可見得政務官負政治責任之方式只有一種,就是下台一途,更精確的說,下台總在出事後,空前未見有因政務推行不力,見微知著而採行預防性下架措施者,使得政務官提早下架,身為主事者,不論是採總統制或雙首長制見解者,歷來的總統或行政院長們,不知總是心太軟,把痛苦自己嚐,總是要等到人民發出極大的怒吼後,紙包不住火了,才會有政務官下台,更遑論其下之常任事務官,根本是不動如山,無怪乎有鐵飯碗之稱。

古有諸葛亮揮淚斬馬謖曰:「昔孫武所以能制勝於天下者,用法明也。今四方紛爭,兵戈方始,若復廢法,何以討賊耶?合當斬之。」,然今日若中科三期工程,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定讞並裁定停止開發行為,造成政府失信於民,農民、環保團體被視為阻礙經濟發展者。本應三贏卻成了三輸,何也?主管官員自視驕縱,剛愎自用。二相對比,勝敗豈不立見乎?

不論是任何政黨,取得執政權後,當思行政首在為民,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總是掛在政治人物之嘴邊,說的好聽,卻不見從根紮起之作為,政務官負責決策,執行仍在常任之事務官,與人民最近距離者仍是基層公務員,倘若上命不能下達,換了一百個優秀的政務官,仍然無濟於事,本報更認為,政務官尚有可能出事而下台,但常任事務官根本之淘汰機制建立尚有不足,且未落實,亟須由上至下思考並配套,雖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但正確的政策由短期制的政務官指示後,仍須交由常任事務官經年累月的執行,更是攸關人民生計,人民在意的不是中央的憲政體制究意是雙首長制、總統制或內閣制,雞的好壞不在於牠的品種,會生蛋的雞就是好雞。總之,現在的台灣,國民主權或國民自我統治的意義已被空洞化,人民是權利之主體,我們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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