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3期 社論-正視土木工程性質之歷史古蹟合理法定工作權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法令彙編,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明確訂定橋梁、鐵公路、鋼架、鐵道、碑石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為土木工程科技師的執業範圍。政府本應積極作為,避免法令政策爭議,但具有歷史古蹟及文化價值之土木工程,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偏頗認定尚難有單一類歷史古蹟工程之可能?試問如新北市之三峽橋、雲林縣虎尾鐵橋之古蹟修復,為何未能依技師法令交由屬於土木、結構技師依執業範圍來參與。

現行具有歷史古蹟、文化價值之土木工程,均為台灣光復後建築法施行前之構造物,從橋梁、渡槽、灌溉渠道、鐵道、碑石等工程皆由土木技師辦理。現今為保存歷史古蹟,針對被洪水沖失之橋墩及上構桁架,理應由擁有專業技術及合法執業權利之土木技師辦理,才能讓歷史古蹟橋梁回復原有的歷史風貌並得到安全妥適的修復。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的規定,需具有建築師資格者或具大專院校教師或相當資格者,並依照『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經列冊有名者,才能參與古蹟歷史建築之投標資格。本報呼籲歷史古蹟土木工程如橋梁、渡槽、灌溉渠道、鐵道、碑石等應依技師法相關執業範圍規定辦理,以維護土木工程公共安全。並廣邀國內橋梁工作之專家、學者參與歷史古蹟土木工程,如阿里山高山鐵道、新北市三峽橋、雲林縣虎尾橋等修復工作。

針對101年10月17日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函文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內容,本報提出主張如下。

一、 除落實邀請土木結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應將法定工作權依技師法執業範圍規定,將歷史古蹟土木工程交由土木技師辦理。

二、 審定文化、歷史價值之土木工程古蹟認定應依構造物之屬性為之,亦應依技師法執業範圍為之。

三、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不可違背技師法執業範圍規定之法定工作權。

政府部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作為,檢討體制,依大法官釋字第584號、649號,歷史古蹟土木工程既為事實,屬於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並無疑義,只是因涉歷史古蹟,文化部標新立異引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排除土木技師之法定工作權,將歷史古蹟列為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逾越母法意旨,違反憲法之優先原則。此種違法不當之行為行政部門帶頭違法,造成社會重大爭議,影響民間技師團體產生嚴重對立,對政府行政喪失信賴,祈望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部,深思檢討,撥亂反正。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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