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期 社論-工程會應重新審視營建業爭議解決機制

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今年6月於媒體刊登廣告,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置的調解機制失靈並阻撓強制仲裁修法,讓營造業者找不到一條生路而表達強烈不滿;反之政府拉法葉案卻是靠打國際仲裁贏了四百億元。公共工程委員會隨即以「政府照顧營造業,維護全民利益」文稿澄清,文中除說明強制仲裁可能有違憲之疑慮,現行調解機制就是為了照顧營造業;亦提出政府標案只有少數廠商會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經過調解後大都能獲得合理的解決,只有極少數廠商要求不合理,才無法得到滿足,所以多數業者應能暸解政府照顧營造業的用心。

兩相對照之下,顯然各說各話,公共工程委員會完全忽略營造業的訴求,也並未針對營造業的訴求有善意的回應。公共工程委員會實有必要應重新審視營建產業爭議解決機制問題並加以改善,其主要理由有4點:

其一:工程採購契約納入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尚有疑議?但工程主管機關在沒有明確的定論前,就抬出「違憲」兩字?恐怕是小題大作,忽略了真正爭議的焦點,實為不妥。

其二:工程契約的執行牽涉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工程契約複雜性因土地取得困難日益提高;以及全球氣候變遷導致災變頻率提高因素下,契約執行過程中隨時都可能造成工程履約爭議,這是工程執行相當正常的現象。工程會所說政府標案只有少數廠商會發生爭議,這是一大誤解。實際的狀況是,在工程執行中大多數廠商為了維持與業主良好的關係,工程損失就算確實因業主疏忽所造成,若工程損失金額廠商還可負擔,常常為避免業主主辦機關遭致處罰而放棄進行爭議調解;即使真的進入爭議調解,廠商也大都願意配合業主所提意見而儘可能使調解成立,而停止後續的爭訟。因此僅有極少數廠商要求不合理,才無法得到滿足的說法,工程會立場恐有失之偏頗。
其三:工程會提出從未阻撓營造業與機關合意仲裁,且機關認為現行仲裁環境不佳,不願仲裁,這是倒果為因的說法。工程會其實是可以針對機關認為仲裁環境不佳的原因進行檢討及提出改進,以健全工程仲裁制度。

其四:目前工程會現行的調解制度,嚴格採行遵守訴訟法上的證據法則,實質上已有仲裁化及訴訟化的情形,雖謂調解之名,實為仲裁及訴訟之實。在實務運作上,許多曾參與過調解會議的當事人,常覺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要求採用證據法則原則下,而將調解人的角色扮演成法官的角色,常忽略調解的功能主要在勸導雙方讓步以解決紛爭,其應有的斡旋及溝通技巧常顯不足

工程會為統籌國家公共工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的最高單位,針對營造公會的訴求,應可透過面對面溝通協調的方式來相互了解、解決紛爭;或可透過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政府立場,若有自認有理甚可針對營造公會的質疑,向社會大眾說明。怎會花上人民納稅錢大登廣告自圓其說呢?這樣的作為,不僅非國家人民所樂見,更顯示其有處理爭議之權,卻處處將爭議扭曲擴大,重創營建產業形象與社會觀感。

營造公會所訴求的是將仲裁條款能合理納入國內工程採購契約,影響層面廣達營造業數十萬從業人員,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確應重新正視這個問題,應考慮如何健全工程仲裁制度,恢復對工程仲裁的信任而將強制仲裁納入契約條款;並重新修訂公平合理的契約及要求機關據以執行,以減少工程履約爭議;以及改善目前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仲裁化及訴訟化的情形,同時指派調解委員除應具備相關專業外,要經過調解斡旋技巧之訓練,才能有效協助爭議雙方讓步,解決爭議。

工程會99年度施政重點,其中一項乃為配合行政院「鬆綁與重建」政策,期待工程會能真正落實政策,積極進行法規鬆綁,塑造完善的營建產業環境及爭議解決機制,協助營建產業創新發展,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才是國家經濟持續發展及國民生活水準提升的原動力。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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