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6期 社論-「專業技師辦理技術服務測繪業務簽証規則」的要旨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訂定後,造成許多政府機關誤解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2項之要義,誤認除測量技師外之其他相關技師,僅能從事附屬於工程之測繪業務。因此,如應用測量中之地形測量單獨招標時,有些單位在在招標須知上規定僅測繪業得以投標,排除其他相關技師的工作權,其實是對國土測繪法嚴重的認知不足。

按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2項明訂:「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故相關技師可以辦理的測繪業務依字面上解釋應為附屬於工程、附屬於技術服務事項、附屬其他勞務三個範圍。而一般為興辦公共工程或土地開發而在規劃階段辦理之地形測量即屬附屬於技術服務事項或附屬其他勞務者,依土木技師之範圍得以辦理自無庸置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補救「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証規則」所造成之誤解,乃於97年底訂定「專業技師辦理技術服務測繪業務簽証規則草案」,以期釐清測量技師與相關技師測量業務重疊爭議。工程會在徵詢各界意見時有兩個爭議點,一是測繪業務的範圍,一是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2項文末所稱附屬於技術服務事項、附屬其他勞務者二個項目。

為澄清上項爭議,行政院在今(98)年6月2日由蔡勳雄、張進福、范良銹三位政務委員召開「附屬於技術服務事項之測繪業務各類科技師服務及簽證範圍」研商會議。

會中土木技師公會建議基本測量僅測量技師可以辦理,應用測量及加密測量則測量技師及相關技師可以辦理。地政司提出之書面意見中也說明測量可分為基本測量、應用測量兩大類。但是內政部地政司又違反自己提出原則,將測量業務分為第一層及第二層。第一層原則上是屬於基本測量之範圍,其中又將應用測量中最大宗的建物測量納入第一層,造成僅測量技師可以簽證,形同綁標,遭到與會技師公會強烈反對。

最後,主席訂出專業技師簽證範圍由工程會與內政部會商訂定後試行二年之結論。但本報堅決主張基本測量僅測量技師可以辦理,應用測量及加密測量除測量技師外,其他類科技師亦可辦理並簽證。應用測量部份如單獨提出採購者,相關技師亦可辦理,理由如前。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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