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0期 社論-政府面對UAV立法之思維

最近遙控無人機(UAV)意外頻傳,104年7月一名陸客,使用UAV無人機失控撞擊台北地標101大樓後墜毀。行政院乃於104年7月23日,召開遙控無人機UAV管理專案會議,交通部民航局長於會後說明,鑑於歐盟、美國等管理無人機,以重量25公斤為區分,將研擬以25公斤以上公務、商業用無人機,由交通部民航局管理,使用操作者未來都必須經過認證,遙控無人機也須登記;並在操作使用空域範圍做更嚴格規範,預定於104年底前提出修法,以便於立法院會期中審查。至於25公斤以下無人機,研擬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訂管理規範,並建議地方政府自行規劃空曠、人少適宜的地方,提供遙控無人機使用。 目前台灣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機制,對於使用政府經費進行研究之學術單位及公務機關,其管理規範如下:根據『航空公報』執行非營利公務,如災難救助、海岸巡防、環境監測、資源管理等,及用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作業者,需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作業,依據AIC(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Circulars)進行審查,並依任務性質辦理空域協調,以確保航空器之飛航安全。 查100年3月,交通部民航局發布初版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報,每年平均約有90件申請案。現今台灣無人機執行業務,若要合乎法律規定,根據『航空公報』,就必須與公家機關或學術單位有契約關係,例如由地方政府單位『代位申請』。因此,目前無人機業者的合法營收來源,多來自政府之專案。 至於有關一般使用者的無人機管理規範,則如下所述: 1.依照『民用航空法』第34條,訂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在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管制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若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機場周邊以外地區,亦應遵守其他法令規範,以避免危害國防機密、公共安全、生命財產或個人隱私等。無人機相關的法律規範,除民航法34條規定機場附近15公里限制飛行外,還要受一般民事(民法§184侵權行為)或刑事傷害毀損等之規範。 但是自從多旋翼無人機產品氾濫後,也曾有竊賊利用多旋翼無人機觀察住家,無人機容易遭利用成犯罪工具。而當無人機在鳥籠區域空域中飛行時,是否會造成人民生活,甚至國家安全上的威脅,都需要相關法律予以規範管理。民航局目前的作法,是緊盯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的腳步。據了解,交通部民航局目前正全力修訂第三版航空公報,以解決民航局與國土測繪中心、災害防救中心、海巡署及軍方之間的溝通問題,預計將於104年底完成。 眾所周知,科技發展必然會衝擊人類社會;政府政策法令,難免被民間業者行動推著往前走,因此法令的修訂,除思考該如何管理而訂定規範外,同時又要能兼顧產業發展。我們認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因此交通部民航局追隨美國FAA法規,師法先進國家的作法為理所當然外,但如何以台灣立場,同時顧及國內產業的發展、業者利益,並與國際接軌,更是重要的思維課題。 換言之,無人機可運用及發展的領域相當廣闊,許多民間業者躍躍欲試,但在目前法令規範下,無人機業者的合法營收來源,僅來自政府之專案而已,不能更寬廣的運用於民間各項工程或其他用途,實在可惜!我們期盼面對新興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民航局與其他政府單位,應能有更寬宏的態度及更深刻的思維,才能作出一番嶄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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