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8期 社論-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物規模 應從專業與安全著手

近來,各地方政府正陸續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物工程規模』,綜觀各地規定,可謂五花八門、亂無章法,實在令人擔憂地方政府針對眾多黎民居住安全,到底標準何在。

營造業法第23條明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另同條第2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此,營建署又據以另訂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該法明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其所能承攬之建築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而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500百萬元,其所能承攬之建築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且均需設置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專業人員。其目的當然著眼於工程專業與工程安全之重要,為主要依歸。把使用者的利益擺在承造人的利益之上,其理甚明。

查,上項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百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梁、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今觀昔,以台灣彈丸之地,吾人無法理解當年營建署何以特別對『土木包工業』開一扇窗,要讓各地方政府各自發揮...,造成實務上之困擾,值得探討!

然,土木包工業雖為營造業法認可之一營造承攬組織,卻僅訂有負責人須具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之規定外,對於專業技術之人力,如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均無聘任規定。因此從其原意可知土木包工業,實際可負擔之責任有限,所能承攬之建築工程規模應屬於簡單、無繁雜專業及技術範疇之工程。如此簡單之公理,黎民皆之;居然各地方政府訂出來的辦法,有些讓人啼笑皆非。據了解目前約有11個地方政府,已著手訂定或刻正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規模:建築物高度從7公尺至18.6公尺;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從無附建地下室至3公尺;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從無規定至3公尺...,極盡人治之能事,專業退位,安全無視,令人三嘆!

茲以六都之首,號稱首善之區的台北市為例,台北盆地地盤軟弱,盆地效應加劇地震的衝擊,地狹人稠,建築物之安全特別重要;而民智大開,損鄰糾紛層出不窮;建造一棟建築物,合法安全最重要。豈料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針對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物規模,目前居然研擬的草案構想以18.6公尺之建築物為「高度規定」,令人意外與扼腕,意外的是台北市政府到底把台北人居住的安全置於何地?扼腕的是台北市政府的相關主管人員居然是如此便宜行事?因為以台北市的房價這麼貴,為了居住安全與避免損鄰糾紛,台北市政府大可以請土木包工業毋需為台北市的建築物施工操心啊!

總之,居住安全是人民的最大共識與期待,對於土木包工業的承攬範疇,本報呼籲應從工程專業角度,輔以區域地質特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土木包工業合理的承攬範疇。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更應主動整合,必要時收回自辦,不宜放任各地方政府擇訂無依據的承攬範疇,不僅徒增亂象,更甚危及居住安全,主政機關能不慎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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