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2期 社論-沒有安全 奢談景觀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9月24日,由邱文彥委員提出之景觀法草案,訴求臺灣需要整體的景觀策略與計畫。但法案中卻只有空泛理想,卻無具體安全思維,甚至該法案剝奪既有專技人員的法定執業範疇。觀諸景觀法草案內容,其立法主旨為維護景觀品質,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環境,建立景觀專業、保護自然與人文地景,及保障國民景觀權益;同法第16條,則臚列重要景觀區之道路、橋梁景觀、街道家具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水岸、土地開發、建築興建等開發行為,終須經由景觀師簽證、執行。
該法引起爭議,在於以景觀環境改造為出發點,要求諸多工程建設範疇之設施、構造物,需由景觀師辦理簽證。惟就景觀科系的專業養成歷程,並無相關工程邏輯學科的教育,卻要參與工程簽證,無異是緣木求魚。另就其現有工作範疇而言,欲擴及至河川、溪流、海岸、森林、公園、道路、老街、步道、捷運、高架道、建築物、廣場等範疇,可謂包山包海,並明顯剝奪現有相關技師執業權。這種以爭取景觀師執業空間為由,卻越俎代庖,從景觀領域侵入重視公共安全之工程範疇,造成全民皆輸惟我景觀獲益,徒增社會承擔罷了,實非全民之福。
眾所皆知,專門技術人員之簽證,涉及公共安全,才開科取士,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科技師在其法定的執業範圍內執行業務簽證,均須依循法規與各種設計規範,諸如橋梁類有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公路道路類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交通工程手冊,建築類有建築技術規則、水保類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在合乎公共安全之要求下,以遂行各種基礎建設。換言之,簽證係在確認技術、內容合乎成規後,簽署以示負責。除主管機關訂有各種法令具體約束外並受民法甚至刑法第193條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之規範。然就景觀而言,並不涉及安全事務,如何簽證負責?僅談權益卻無遵循義務與標準,若冒然發布施行,恐將引致無「法」懲戒之窘境。
再由立法程序觀之,目前邱文彥委員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時推動「景觀法草案」、「景觀師法草案」兩部草案,是不符程序正義的。以法案程序的正當性而言,屬上位的「景觀法草案」必須先通過,再談「景觀師法草案」是否需要。如今,景觀法尚無獲致社會共識之前,卻已同步提出屬於次位階之景觀師法,實未妥當。邱文彥委員如此作法,令人不解?至於高舉景觀之名,行侵害各類工程技師既有的執業範圍之實,視公共安全為無物,更是居心叵測?
退萬步言,本報認同提升臺灣景觀的視覺質感,並強化國土景觀價值。惟就在法案推動的過程中,應從立法必要性審慎討論與評估,諸如草案所述之景觀計畫與改造的概念,是否即為各級政府當今已推動落實之政策。另國土發展計畫是否已擬訂區域發展願景與方向,且工程開發階段,是否落實都市設計審議,諸多面向應一併檢討,俾為完善。同時本報呼籲,景觀界應務實地看待景觀教育與工程邏輯之養成差異,認清景觀人之長短所在,把景觀人之擅長適當發揮於國土建設上,切勿誤解簽證之奧義,企圖以景觀凌駕於工程之上,全盤通吃。總之,專業各有所長,讓景觀的歸景觀,工程的歸工程;只有安全為前提的景觀,才是真景觀;我們必須嚴肅的說:國土建設,沒有安全奢談景觀。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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