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3期 社論-論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修法之重要性

 

前言:本條文之修訂,係為打破現行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單位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以專擅之決定方式,咨意評斷、否定、扼殺各專業團體之法定專業。

山坡地最好的生態工法是休養生息,倘須開發利用最忌諱大挖大填的整地,「水土保持法」立法之本意載明於第一條: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基於上開法條,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暨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開發時,理當受水土保持及相關法規之規範與限制,箇中引用之檢討標準即是「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而山坡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提送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圖之審核人,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八條」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受託單位)為之。

「官困民怨」

前述「受託單位」之決定,自民國94年起,各縣市主管機關每隔1~2年即須辦理水土保持審查單位「招標評比」,來指定給自己屬意之公會或團體辦理委託審查,造成水土保持法規定之各技師公會及相關專業團體疲於奔命,各級政府徒增冗長之行政程序,不僅不便民,造成官困民怨。

「強行以公部門代收審查費,行綁標之惡行」

上開「招標評比」,本應是資格審查報備之程序,然,94年迄今已演變成零和遊戲,地方主管機關藉由頻繁的招標評比,咨意評斷、否定、扼殺各專業技術團體之法定專業及執業權,「招標評比」有及第高中與名落孫山之別,試問未能雀屏中選之專業團體,是否專業不足?應當解散?又何以不同縣市招標評比後,會有南轅北轍之合格名單,豈不矛盾哉。

還水保義務人的權益-「避免審查霸凌、惡意針對、淘汰不敬業、審查離題之機構」

現行水保義務人無法擇優選定「受託單位」,亦無權汰劣「惡意針對」的審查單位,倘遇「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法規外之要求標準,水保義務人申訴無門,常造成冗長的審長及修改秩序,對水保義務人並無保障機制。

「業必歸會,執業團體法定專業應優先受保障」

身為專業團體,執行業務乃至於審查業務,應本於專業給予水保義務人最適當合法的規劃、建議與輔導,斷不能一廂情願的護航降低法規要求,更不能一味的反對,無理的要求法規外之標準,倘能依法規審查,則水土保持計劃之核定與否當無關於「受託單位」之不同,更能還專門執業技術人員一個執業空間,「相信專業」,「業必歸會」,試想,就醫應找醫師或醫學系?,訴訟應找律師或大專院校法律系?房屋設計應找建築師、技師或建築系?道理不言可喻。

「遲來的正義,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地方主管機關操作「審查單位評比」的事跡歷歷在目,且不勝唏噓。例如:去年(102)○○縣政府於102年7月26日辦理「該縣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評選會議,因5位評選委員未能公正辦理評選,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工程訴字1020042400號函撤銷該次評選結果。為此籲請水土保持局,不能對人民的需求和不滿置若罔聞,必須有所舉措,應站在人民角度思考,制定對人民有利政策,方符人民之期待。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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