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5期 社論-配合時代需求 採購制度應創新變革

日前有媒體刊載知名企業主在臉書貼文,指政府採購法因缺乏彈性,而無法適用於工程以外之採購項目情事。對此工程會亦表示,我國現行採購制度,係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能促進各種採購作業公平、公開、透明競爭,且具多樣化與彈性機制,以滿足不同產業於採購具創新特質之服務或產品,以吸引優質廠商,與提升台灣整體永續競爭力,並不衝突。

時值政府積極推動前瞻計畫之際,觀諸五大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政府投入大量預算推動台灣的前瞻數位經濟,以迎接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鍊...等國際潮流競爭力的挑戰。政府為因應創新產品的採購需求與趨勢,也持續進行優化相關採購制度與契約內容之配套措施,以促成公部門與供應廠商之供需雙贏,藉此建構數位科技世代的台灣經濟動脈,整體帶動台灣經濟迎接新時代的挑戰。

然而,公共工程採購制度的創新變革思維,不應只著眼於數位建設的部分。一般之工程建設,亦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在材料與技術不斷推陳出新,這些創新工法、材料或設備等,對於工程之施工品質、進度之掌況或是危害之防治等,皆有相當之效益,也對於提升工程建設品質有正助益。只是受限於國內既有採購法規之限制,公共工程在引用新材料或新工法所面臨之困難,主要在於既有法規限制下,設計單位須考量不得限制特定廠商,並須考量是否有相關之材料試驗及施工規範等,否則有綁標圖利之虞等。因而,公共工程不敢引用新的工法或材料,也造成廠商在缺乏良性之鼓勵機制下,不願從工法上進行研發;學術界,更無管道將研究之材料或工法,應用於工程上,間接導致工程技術停滯與品質無法提升。

為此,工程會曾頒布「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試辦作業要點」,以建構機關與廠商間公平、公開的交流機制。提供工程主辦機關與創新產品廠商的互動,使材料或技術資訊公開,進而納入工程設計採用,並促進營建產業之創新與正向循環,然實際效果仍有待檢視。

雖然工程會曾針對政府採購法,有關「不得限制競爭」部分,說明是以有無超過機關所必須來認定,不是以符合該規格的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但因為一般公部門要採用這樣的產品,顧慮相對會比較多,故一直以來創新產品或服務,通常不容易打入公共工程市場。

是以,為了鼓勵材料、工法技術的創新與發展,建議政府可在每年之勞務或工程預算執行,也納入「創新」指標,讓政府成為創新產品的需求主體時,將有助於擴大創新產品的規模,成為開發創新產品與服務巿場,最重要的導引力量,始能對台灣之工程產業帶來新活力。

總之,創新的政府採購制度能否實現,實取決於廠商與主管機關在認知上的改變,與法律與規定能否與時俱進的調整。政府應深入檢視及探討現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研擬具體的配套或修法,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步驟或驗收作業基準,讓主辦單位遵循而無後顧之憂,這些實務面若能有所突破,則以政府採購帶動產業發展的目標才能達成。眾所周知,工程建設的品質提升,攸關整體國家經濟,而經濟成長與競爭力,無法等待,且稍縱即逝。時值前瞻計畫奮力執行之際,更需要有創新的採購執行力,才能讓公共工程技術、品質及競爭力,邁向突破嶄新的時代。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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