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2期 社論-公安申報納入耐震議題後之省思

 1999年921大震、2016年美濃地震、2018年花蓮地震,造成黎民重大傷亡,並對社會影響甚鉅。本報在1002期社論「全面性耐震評估刻不容緩」;1109期社論「再談全面性耐震評估刻不容緩」中,不斷呼籲相關單位,針對私有建物的耐震評估工作應即展開,直到2018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稱公安申報辦法),始加入「耐震」為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標的,耐震議題才出現曙光,這是政府規定建物耐震補強之重要里程碑,但之後接連衍生之諸多議題,卻值得省思。

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源自1995年的台中衛爾康大火,該餐廳為當時很出名的聚餐地點,因火災肇禍導致64人重大死亡,這事件因而催生了1996年9月25日頒布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影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1996第一次立法、消防法之1995年等數次修正、暨最近2017年之再修正。上述這些相關法令的核心,重在防火;而今2018年花蓮地震後修正的公安申報辦法,再加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更加完備,這是政府重視居住安全的一個全新轉變。

談到前述的公安申報辦法,除在檢查表上明定:公安申報不再是以往的消防檢查,還要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對象是指「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該等對象,從2019年7月1日開始要申報,已完成詳評與補強設計者可展期二年,直到完成補強為止;若申報不符合耐震能力,依建築法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且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斷水斷電,規定相當嚴謹。

邇來因地震倒塌造成巨大傷亡,政府不堪社會指責,因而下重手,立法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自行改善耐震能力,包括同屬一所有權人之私有但供公眾使用之集會(類組A,比如電影院歌劇院車站)、商業(B,比如百貨公司、旅館)、文教(D,比如健身房)、衛生(F,比如醫院,幼兒園托兒所)、住宿(H,比如安養院),應改善之標的,極為廣泛。針對這個變革,社會大眾即便認同政府對耐震風險管理的策略與方向,但對私有建物之所有權人而言,是個十分為難處理的議題。

論及921以前完成的建築物,若能符合今日法規較嚴格的耐震要求,除非是當年建商不計成本興建,或是當時設計遠超過法規要求(over design ,但非不合法),這兩種可能性雖都可能存在,但可能性都不高。換言之,對台灣眾多供公眾使用的私有建築物,絕大部分都可能需要補強,也就是對所有權人來說,勢必要另外支出成本來挹注費用。而所有權人也勢必將其轉嫁至商業使用的房客身上,這將引致物價與房價之進一步波動。

但終究這是正面的發展,我們認為,應該需要更多人力投入耐震評估與補強的工作。且傳統的初評、詳評、補強設計與施工流程,曠日費時,緩不濟急,也許應轉變為:只剩初評、補強統包二種,才更具效率;而傳統擴柱、翼牆、剪力牆的補強方式,亦應導入消能元件(比如阻尼器)、物聯網(IOT)與人工智慧(AI)、機器學習(ML);甚至以區塊鏈紀錄補強過程,以更先進、更積極的方式,更經濟、更有效地投入。

至於政府在金融授信上,也要設法促進催生,究竟沒有資金可用,就流於空談。比如說,鼓勵第二順位抵押或增貸房貸,來作補強工程,如此才能真正落實耐震工作,否則大家房屋安全都不合格,委屈將就,勉強居住,一旦地震來,房子還是可能會倒。總之,公安申報納入耐震議題後,相關因應配套措施須嚴謹規劃,以讓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能務實推動,保障住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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