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3期 社論-組織改造應設獨立之採購與工程專責機關

行政院從2010年啟動政府組織改造,將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機關,直到今年5月3日提出最後5個部會,包括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的43項組織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即時完成組織改造的最後一哩路。

涉及工程界的組改有公共工程委員會,當時的規劃將公共工程委員會分成3個部份,一是併入交通及建設部之「基礎建設司(含地區工程處)」、「工程產業及技術司」。一部份在財政部底下成立「政府採購司」,將工程會負責管理採購法規、採購申訴、調解改由財政部管轄。一部份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處理「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管考」業務。如此拆解工程會業務的組改,真的有利工程界嗎?

民國84年行政院鑒於國家建設之規模及所需金額日益龐大,牽涉範圍甚廣,有必要成立一個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的單位故而成立工程會(前身為公共工程督導會報)。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工程會的業務也日漸成長,除陸續主掌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法已於102.1.1移撥財政部)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外,工程會的業務範疇,亦漸由督導考核擴大並強化為輔導與服務的功能與角色。

5月3日提出的交通及建設部,把原來要容納工程會的2個司刪除了,把這2個司的業務移到內政部的「國土管理署」下成立「城鄉發展分署」,管理建築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專業技師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消息見報後,工程界嘩然、期期以為不可,呼籲保留工程會或保留交通及建設部之「基礎建設司(含地區工程處)」、「工程產業及技術司」之聲處處可聞。蓋目前公布的交通及建設部組織只有交通管理而無工程建設。並且財政部並不具有工程人才以管理政府採購審查制度,因此據悉財政部對接管工程會之採購業務興趣缺缺。

為迅速、客觀、公正處理政府採購爭議建議政府組織再造將有關營建相關產業的輔導與管理事權應予統合,由具備工程專業的部會主管,以免影響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以利工程產業發展。

由於在交通及建設部或財政部來管理目前的採購申訴爭議調解及工程品質的督導制度,難免有予人球員兼裁判之譏。現行將工程會一分為三之規劃,將難以維持採購及工程制度之完整,為利公共工程及採購事務之推動,宜維持設立獨立之主管政府採購與工程專責單位。故本報建議;最好的方式是在行政院成立督導會報,將工程會人員及業務全數納入。為協調解決各部會之工程爭議,督導會報負責人亦應由政務委員兼任,才能發揮目前工程會的功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