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7期 社論-政策鼓勵加薪,應由建構完善營建業制度做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使廠商員工薪資達3萬元,特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另稱CSR評分表範本),並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186940號函,函送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並請轉知所屬機關,於辦理評選(審)案件,將「員工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列為評選(審)項目;至於CSR評分表範本,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及相關配分,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酌予參採。

查,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評分表範本中,所謂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一)為員工加薪: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配分2分,加薪幅度4%以上者,得分2分...);2.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配分2分)。(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配分1分,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接小孩及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多元休假等),而合計以上CSR指標配分高達5分之多,若評選機關驟然依此參採強制納入評分,對於參與工程採購案件評選之投標廠商將無所適從,影響鉅大,值得有司三思。

國內CSR概念,係緣於民國83年由《天下雜誌》率先倡導「企業公民」,在其年度「標竿企業」評比中,加入「企業公民」(CSR)評分項目;復於民國96年開始,《天下雜誌》將「企業公民」(CSR)指標,獨立成為「企業公民獎」(CSR),以公司治理、企業承諾、社會參與、環境永續等指標,評選出台灣最具未來性的新價值企業。為企業接軌國際,訂定競爭力新標準,評選出廣為企業重視的「天下企業公民TOP50」,是帶動台灣社會躍昇的重要力量,也將是台灣社會往清明、進步、關懷,永續價值發展的關鍵力量,當然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確實立意良善,但仍應以鼓勵方式,漸進循序推行為宜。

營造業有別於一般企業,特別是營造環境錯綜複雜,受到法令、環境、國情與人情、龐大資金等因素環環相扣,除要達到設計施工品質、安全要求,更需強化技術及管理能力以免淘汰,當能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SR)不只是國人期待亦是營建業的期盼。但《天下雜誌》倡導「企業公民」,把CSR作為「天下企業公民TOP50」評選之指標,也是經過10幾年來的進程,更遑論目前營造業景氣低迷,公司能維持員工生計,已屬不易。故工程會現今要求營造業立即適應CSR指標,而在一體適用執行下將窒礙難行、操之過急。當然,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鼓勵並非不妥,惟應可考量將其納入現有之回饋事項或其他獎勵事項內,而非另行採取強制配分。

本報建請工程會,若要政策鼓勵營建業普遍加薪,正軌應由建構完善之營建產業制度著手:盡速修訂出公平、合理及符合業界期待的政府採購法;應讓有效且快速解決工程爭議的仲裁制度,直接納入契約選項。更重要的是,政府應拿出「扶植科技業的態度」,對營建業多採取獎勵措施,來取代現今以懲罰為主之管理手段,讓營建業能有創新及永續發展的契機,才能真正讓營建業起死回生,有能力來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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