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6期 社論-裁撤工程會 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的警鐘響起

裁撤工程會將致公共工程品質低落!這絕非危言聳聽。行政院為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自1990年起著手規劃進行「政府改革工程」(亦即「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歷經22年的討論與規劃,整個組織調整計畫自2012年1月1日起分段實施,2018年5月3日行政院院會已通過組改最後部分之組織法草案。但此組織法草案,令大家跌破眼鏡的是一級部會的工程會,改組後,居然成了內政部底下的三級單位,工程界擔心組改無法發揮工程會應有的功能。

查民國84年,政府成立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87年5月,政府採購法通過後,在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可見為了完成工程會協調、督導的功能,特別要求工程會的主任委員,需由政務委員兼任。

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該會的業務也日漸成長,除主掌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外,亦漸由督導考核擴大,並強化為輔導與服務的功能與角色。這20年來,工程會管考公共工程之預算、品質、進度、並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選拔品質優良廠商,得獎者並得給與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或保固、履約保證金之作業;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二年,辦理以來,獎優汰劣,成效卓著。

更何況,現今之公共工程與20年前相比,其規模與複雜度已大幅擴張,不可同日而語。工程會的規模不僅沒擴大編制因應,反而縮編成內政部的三級單位,欲求其能發揮工程會成立目的,戛戛乎難矣哉,因此,公共工程品質無法得到保障是顯而易見。

目前社會已經瞭解,任何一件工程均應有規劃、設計、施造、維管、營運等全生命周期作業,才不會造成各類蚊子設施。如今將工程會所掌管業務分別拆分,併入原非業務權管機構,必須將工程會現有人力拆解轉移;徒有簡化組織之外表,未見功能整合的內在。

又,按原規劃之政府組織改革,係將工程政策、管考、爭議處理、產業及技術整合置於熟悉工程之交通及建設部,並以單一窗口提供公共工程之管理與服務,整合工程法規制定與修改之溝通管道。然本次行政院院會通過之草案,將工程會關於產業發展及工程建設,最有關的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及技師法之管理,改隸至內政部之「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政府採購則移至財政部;雖預算審查、工程計畫審議及督導之主管單位,尚待協商,但此等變動,對於公共工程之管理體制與產業發展,將帶來重大衝擊。

換言之,原工程會掌管之業務,在工程專業主管領導下,職有所司、協調統合。而今將各項工程業務,依其屬性恣意拆分,為組改而組改,由非專業領導專業,有如盲人騎瞎馬,如何能推展我國工程建設,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因此本報呼籲立法院立委諸公,在新的會期,對於政府組織改造,有關工程會部份不應裁撤分散,而失去工程會原有之功能;應將營建署併入工程會,使工程建設事權統一,發揮效率,以達成組織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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