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6期 社論-確保建築法修法真意 不容和稀泥

南台強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上百人罹難的慘劇,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終於痛定思痛,於2月15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研議,決定借鑑日本「中間檢查制度」,修正建築法,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政府建管機關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建物設計審查及施工勘驗,以期解決政府建管單位人力不足的情況,進一步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全。行政院並於2月25日通過修正草案,接續送交由立法院審議。

翻開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將原本建築法第34條第1項後段所定:「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規定刪除,而由另增訂的第2項規定條文取代。該第2項之內容全文為:「對於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資源節約及無障礙設施等相關項目,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之;其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乍看之下,新修正條文似增加審查之範圍,亦即將原本「特殊結構」(即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物或有特殊之安全顧慮者)放寬至「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並將原本之「結構或設備」,另新增「防火避難設施、資源節約及無障礙設施等項目」亦須委外審查。新法依照文義解釋,可以涵蓋舊條文的內容,將審查範圍的廣度擴張。自保障建築物安全、居住品質的角度觀之,似無不妥,然而,新法將審查的廣度增加,將唯一「結構或設備」主項之重要性弱化,勢必會壓縮到原本審查的深度,實值得吾人關心。

原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申請建造執照有關的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法令規定,其審查內容專以建築物結構安全為主,而外審之受託機構,亦以嫻熟於建物結構專業之國震中心、專業技師公會、學會、學校或團體等為主要。但前揭修正草案,將審查範圍擴及「防火避難設施、資源節約及無障礙設施等項目」,如果未來相關子法規定,可統委由單一受託機構審查,是否將會使審查業務,集中於某些非結構專業之特定團體,並且分散原本審查結構之深度,造成結構審查之水準低落,實極為令人憂慮。

這次建築法之修法,本係立基於南台強震的慘痛教訓,若修法目的及效果,未能真正增進吾國建築結構安全,反而藉機摻雜一些不相干的動機,真不知該如何向在震災中犧牲的上百條冤魂及國人交代?!

因此本報建議,為防患於未然,避免未來實務執法與立法意旨產生脫節落差,原建築法第34條第1項後段「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規定,仍應予以保留,且可與行政院版新增第2項之規定併存無礙;並另應於新增第2項規定之最後,刪除「設備、防火避難設施、資源節約及無障礙設施等相關項目」的文字,如此才能強調結構安全之審查不容絲毫打折,亦可避免反客為主,絕不能讓結構安全與其他項目混同,變成「和稀泥」、「大拜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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