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0期 社論-都更再修法,應採『無副作用』的特效藥

延宕近十年,眾所矚目、備受爭議的「都市更新條例」,2019年1月,終於完成修法。行政院院會於2020年12月17日,又再通過新的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是,明定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免踐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同時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有新聞報導甚至以「下猛藥」,來形容本次修法的內容。

此次修法,依據內政部函請行政院修法的理由,乃係:「鑑於歷年發生過921大地震與0206等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地方政府對於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之危險建築物,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下,為避免妨害公共安全,應簡化拆除或遷移作業程序加速執行;另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中高樓層及危險建築物應提高獎勵誘因,進而協助及鼓勵民間加速重建。」

然而,按2019年1月「都市更新條例」,強調「協商機制」,明文規定代拆前,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雖然與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業已施行有年的自治法規內容,差異並不甚大。但此為立法者在歷經「文林苑案」後,「十年磨一劍」,對「政府代拆」所為民意理念的反餽,因此該方針原則,實不能忽視;換句話說,新的修正草案,免踐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已跳脫2019年1月新修訂「都市更新條例」之意旨。

當然,2019年1月「都市更新條例」的協商機制,依各地方政府法規,執行下來可能需耽擱數月甚至經年之久;若是基於建物結構安全的顧慮免除其程序,方向上確實是對的。只不過依現行法,已有建築法第81條對於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的規範,是否有需要再疊床架屋?不無疑義;且關鍵的問題,在於其認定標準與建築法第81條,有無不同?目前實務上,在執行建築法第81條規定的認定時,十分嚴格,都更條例修法準用該條的結果,會否『有所不同』?

雖然,依照內政部及行政院的新聞稿,均一再強調,是為了中高樓層建物的結構安全,但是條文上並未『限定在一定樓層』以上建物,因此,低樓層建物,尤其是一、二層透天建物,是否也有可能被認定得免除代拆程序?而針對危險建物的認定方式、程序、基準等,本次修法授權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規範。

本報認為,由於事涉民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權益,允宜交由具有土木或結構專業的技師公會團體,或由具有土木或結構專業的技師組成之委員會,來認定是否符合有立即危險而得予免除程序,以符專業認定原則及立法意旨。

再者,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建築物,則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依據內政部新聞稿,如以台北市使用分區「住三」容積率225%為例,6層樓建物依現制獎勵上限可能為415.5%,修法後最高可達452.4%;15層樓依現制獎勵上限可能為607.5%,修法後最高則可達702%。

按6層樓以上之中高樓層建物,因產權數量較多且分回條件不足,導致整合不易,因此若是基於建物結構安全的顧慮再增加獎勵,修法方向上確實也是對的。然而,目前實務上,以此方式申請獎勵的都更個案,往往常見的是產權單一的大型企業機構大樓重建,因其產權單純整合容易之故。但如此卻是與制度目的,背道而馳。這樣的修法,其實是把獎勵給了最不需要獎勵的人,本次修法,並未見對此不符目的性的獎勵申請有所防堵。

本報建議,基於法治國家立法授權明確性原則,仍宜將原本立法,係為了獎勵中高層產權複雜建物更新整合的目的,以具體文字規範在法條之中,以免容積獎勵的公共財,有遭受濫用之嫌。簡單來說,要修法「下猛藥」固無不可,但是建議宜使用『無副作用』的特效藥!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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