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53期 社論-水保局對水保法第14之1條修正草案之詭辯?

立法院段宜康立法委員見到目前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招標,發生許多不公不義之事實,提出水土保持法第14之1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或指定本法第6條規定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選擇審查單位,並直接繳交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按立法院慣例,需函行政主辦機關提出意見。

而水保局對立法院提出之意見可謂詭辯,其說明如下:「對於各界對山坡地開發利用安全高度關切及重視,經檢討分析,水土保持計畫之行政與技術雙重確認制度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核機制相同,為審核之核心價值;依實務經驗,草案所提「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選擇審查單位」,將造成義務人投機心理及審查單位草率審查之弊端,影響國土安全。」,完全是睜眼說瞎話。

如自民國83年水土保持法公布以來,於民國60年代即從事水土保持規劃、設計工作(彼時尚無水土保持技師)的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所完成的水土保持計畫,變成要經過水土保持技師的「加簽」,才能經過政府農林主管單位的「審核」。

歷經土木技師公會不斷向農委會抗議,在民國92年12月24日,立法院通過水土保持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修正案, 規定水土保持計畫中「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修法後不久,水保局藉口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非公權力之授予,應按政府採購法由各地方政府招標評選審查單位,使得某些機關僅讓水保體系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水保學會、協會、學校得標。

而非技師公會之單位中許多人是不具技師資格者,形成無照審有照之不合理現象。並且如屏東、苗栗、新竹縣、高雄市等機關每年均排除非水保之技師公會得標,僅有水保公會、學會、學校得標,已到明目張膽之地步。

目前審查單位之審查結論全需經水保主管機關審查,如有草率審查亦是主管機關之責任。反而目前所有審查單位均由政府指定,非屬水保技師之水保計畫常受到審查單位恣意刁難,而有不公平對待之虞。

如某年新竹縣招標時,水保局退休之某位副局長對土木技師公會百般刁難,並排除土木技師公會得標,結果經檢舉後,被當時水保局吳局長排除其評審委員資格。

工程會在95年8月15日邀請各政府單位及公會研商,會中對法務部解釋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之規定,係因水土保持局認定「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而作成。

經現場各政府單位表示,各受委託審查單位在審查期間容或有參與審查而表示意見,對最後完成之審查結論並未有駁回之處分。因此該次會議結論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權限委託,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說到影響國土安全,水保局是否為元兇之一?君不見,水保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明水保法之立法宗旨在水土保持法第1條明定:「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但水土保持局卻提出違背立法宗旨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國102年8月14日召開第1次公聽會,受到社會環保團體一致強烈的反對。

可是水土保持局不顧民意反對,送到行政院通過再到立法院,遭立法院要求再召開公聽會徵求意見。水保局於今(104)年1月30日召開公聽會,受到現場各單位一致反對刪除〝集水區應設置保護帶〞之規定,因此,水土保持局是否才是影響國土安全之兇手?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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