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屏東燈會無人機燈光秀 省思我國法律的跟不上潮流

Intel之前在美國各大活動,比如超級盃足球賽,就曾以數十乃至上百架無人機,展演燈光秀。2019年台灣燈會,有幸邀得Intel在台進行三百架無人機,同時升空且排列文字圖案的無人機燈光秀(Intel Drone Light Show),除了減少了煙火的支出外,也大量減少了溫室氣體的排放和能耗,在燈會展演出當天,即「洗版」各線上平台或媒體,雖離Intel第一次在全球展演無人機燈光秀已3年,但在台的展演,出動更多無人機組出的高解析度燈光,呈現TAIWAN、屏東與特色農漁產品,仍讓人驚嘆。但這場燈光秀背後,也照出台灣法規的保守與落後。

用晶片控制無人機在天空飛行,其實不是難事,當今之空拍無人機,皆多少有自動飛行(比如自動返航)的能力。同時用一台或數台電腦控制機群,也不是難事。技術上,各無人機自己有自己的系統,電腦只是上傳要飛行的路徑與要亮暗的程序,給各無人機的系統。Intel著重的是:「機群」如何在各特殊狀況(比如GPS失效,強風吹襲),透過其晶片不撞落,以及大量機群同時協作。

但細看民國107年4月25日通過的民用航空法修正(已三讀未施行),這場無人機燈光秀可能是第一場,也是最後一場,因其操作很多地方是違反台灣最新的民航法。

在修正前民航法用來規範無人機的,只有簡單的民航法第34條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2013)。在2018年修正前的規範,略以「離機場15公里內不要飛」,其它都是自由的。但2018修法後的民航法下,超過250克的無人機,就要登錄註冊,操作者要考試及格取得操作證,才得以飛行無人機(第99-10條),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所以無人機農業應用可能無法進行),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無人機燈光秀可能是違法的),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只能操作一台,所以同時300百升空,只有二人操作,可能是違法的)(第99-14條),負無過失責任(第99-15條「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民航法修正後之法條,尚未施行,才可能有屏東的無人機燈光秀,這也許在台灣無人機燈光秀,從此成為絕響了。

其實,這就是我們立法限制創新的縮影,比如我們營建工程,所有的書表報告,工程查核時都要看紙本,在我們天天拿iPhone iPad生活的同時,工程會就相關的電子化作業,其實涉及很少,相關的懲戒案倒是不少(比如未「親筆簽名」違反技師法第16條)。

此時此地,其實我們需要的是對創新的了解與支持,但從民航法、營造業法、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與相關子法看來,台灣呈現的是一個對創新的反應遲緩,總是趕不上潮流的需求。

但美麗變幻的無人機環保煙火燈光秀,還是值得我們一再深思這些管制、這些法規立法的意旨、目的與比例原則的適用,我們該對創新有更多的支持(不只是包容),台灣是一個沒有豐富天然資源的蕞爾小島,我們惟一有的資產與生存的基礎、就是不斷創新,且要支持創新。但願年輕的一代,能帶給我們一些驚訝與蛻變,姑且拭目以待。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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