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正義」應有第三公正單位簽認制度

近幾年房價不斷上漲,大眾談「居住正義」,似乎均僅注意到建築物完成後,供公眾使用的所有公共設施,如空地、開放空間、避難平台等,及建築物的「違規使用」問題。可是一棟建築物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建築物的工程品質、環境保護及工地安全,竟然僅靠建設公司的良心,建設公司的信譽。

建築法第五章施工管理及各縣市自治條例的建築管理規則,對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均訂明應由承造人(建設公司、營造廠)會同監造人(建設公司委託之建築師)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政府機關僅負責行政審查,而專業的品管查核均是由建設公司聘任的營造廠、建築師,亦形同程序查核。九二一大地震後,許多大樓如豆腐渣般癱倒一地,事後竟發現有的大樓梁柱竟然是以保麗龍及空的沙拉油桶填充。建築物蓋在回填土上,基地地質調查不確實,開挖後地梁勘驗未確實按現況地質變更工法,大樓的接地、大樓的污排水問題,都會讓辛苦一輩子貸款購買的房子,使用功能受損,甚至危及身家生命安全,這才是真正迫切應改善的「居住正義」。

歐美對於建築物均有嚴格的品質監督管理制度,甚至大陸對於工程建設的品質監督均除現場委託監理單位執行監理業務外,建築主管機關仍需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制度。其主要形式為按照城鎮或專業部門建立有權威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委託經核定認可的第三人法人專業機構,一般稱為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簡稱質監站。質監站根據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所屬地區的工程品質、環境保護及工地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及抽查,其抽查時機一般為基礎完成,主體結構完成及竣工驗收等階段,以保障建築工程法規及技術標準能貫徹執行。

大陸工程建設雖然頒訂有國際水準的規範來控管施工品質,惟仍有人謀不臧的問題,未來修法應避免發生弊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建署於94年依據建築法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訂定建築工程勘驗查核B表,申報勘驗查核項目包括:(一)按設計圖說施工;(二)材料規格及品質,實施期間由於未訂定相關配套措施,由於牽涉請領建築使用執照,最後有大部分地區係由營造廠(承造人)自行聘任支付查驗費,由於此種制度僅定義務,未定配套權益,致使各方抗議不斷。營建署於99年7月1日修改建築規則,仍重返九二一前由建築師負責的老路。由專業領域的不同,工程主辦單位,尤其是正推動校舍改建的教育單位大為擔心,於工程合約中訂明要求承攬廠商應聘任「第三公正單位技師」負責查驗,查驗完成方同意灌漿,惟仍缺乏由使用執照管制的控管機制,未來恐會流於形式。

建築物的品質監督,應考量採用第三公正單位簽認制度,由各專業公會負責總稽核,由公會選派有專業能力、肯負責、有能力負責、願意負責的技師進行查核,並簽證負責。政府行政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亦能有所依據遵循,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有核定認可第三公正單位稽核,相關基本圖說資料,公正法人機構可建立相關資料,民眾購屋與建商發生糾紛,公正單位可適時介入協助,增加民眾對公正單位的信賴,並可減少購屋糾紛發生爭訟問題,對於購屋者及建設公司均有正面的助益。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亦可比照工程品管費用,逕行編列一定比例(約2%)的第三公正單位查驗費,公共工程委員會逕行修正發包預算編列規定即可,專業分工各負責任,避免各專業團隊為專業領域的範疇,互相攻擊,影響和諧。如此「居住正義」,建築物安全才得以保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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