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6)

案由
○君於A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疑涉同時兼任於B公司及C公司,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因而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理由
○君於A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先後任於B公司及C公司,前項違規行為裁處權時效已過,後者違規行為已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懲戒條文

營造業法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項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決議
依○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年第○次會議訂定裁罰表第4項,其違規時間逾24個月以上未滿36個月或其他情節嚴重者,爰引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4個月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之處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