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修法前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 不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 即可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

有關「桃園縣政府要求本會會員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可受聘桃園縣營造業」乙案,緣起於本會會員欲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但桃園縣政府要求必須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同意其辦理營造業登記。

為維護會員權利,公會接獲反映,立即行文桃園縣政府嚴重抗議,過程中因桃園縣政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請示,桃園縣政府是否可以依準直轄市而適用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而營建署回文表示「桃園縣政府仍屬縣級政府,故在未改制直轄市前,有關貴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聘用,無法適用本法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

其間本會一再行文營建署說明,桃園縣如為縣級政府,則依據技師法第26條第1項「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故桃園縣若為縣級政府,則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根本不會獲准成立。桃園縣是以準直轄市之身份才能成立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

對於這點,營建署不知是否自知理虧,根本置之不理。本會出於無奈,陸續行文內政部、工程會、行政院法規會、立法委員辦公室等各機關抗議及申訴,往返之公文簡述如下。

1.101年9月21日省土技字第4081號函,行文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會並副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依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不論加入先後次序,均得受聘為桃園縣之營造業,而不需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蓋技師法規定縣級政府根本不得成立技師公會,請同時糾正桃園縣政府違法行為。

2.101年9月25日省土技字第4128號函,行文行政院法規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其糾正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違法措施,依法同意於100年1月26日前加入本會之會員得以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

3.101年10月24日省土技字第4588號函,行文立法委員辦公室及行政院法規會,說明內政部101年10月9日內授營中字第1010322794號來函 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101年10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100362930號來函,互相矛盾請其主持公道,並邀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

4.101年11月2日省土技字第4745號函,行文內政部民政司,說明請其釋義桃園縣政府究為「準直轄市」或「縣級政府」。

5.工程會101年10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362930號函闡明略以:「復查桃園縣於100年元旦升格為準直轄市,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準直轄市準用。本會嗣以100年1月10日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發布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6.內政部民政司以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內民司字第1010353512號函函復本會說明:「有關貴會請釋桃園縣政府是否"準直轄市"乙案,復如說明…按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縣人口聚居達2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桃園縣已於99年6月設籍人口達200萬人已上,符合上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最後營建署在今(2012)年11月27日於營建署召開「研商桃園縣政府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規定」,討論結果營建署表示為誤會一場,最後會議結論「民國10年1月26日營造業法修法前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不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而上開省公會會員,已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亦可自由選擇退出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仍然可以以省公會會員資格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但在營造業法修法後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仍需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可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

對此,建議本會技師遇任何執業上的因難,因其公部門的恐龍政策,一定要讓公會知悉,公會定會竭盡所能為大家服務,上述就是一個好的案例。文末如因上述行政部門之要求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之技師,得請求退會。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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