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例介紹~「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案由

有關A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府之建照工程,造成騎樓無法順平,以致建築師、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分別以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營造業第37條及第35條而被移送懲戒。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有負法令賦予應盡職責及可歸責性,本案例說明如下。

說明

本案前經○○府工務局(建照科)於103年○月○日召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第1次初審,其委員初審意見:「本案係核發使用執照協調結果。建築師其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之違法事證明確,且監造人有責任告知起、承造人遵守法令之義務。故本案依建築師法第46條,建議處以申誡1次。」。該委員會將於本年度結束前完成處分程序。

本案有關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懲處如下。

一、 營造業負責人部分

該營造業承攬○府建照工程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未將施工上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之情形告知定作人提出適當之改善計畫,造成騎樓無法順平之事實,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充分討論,營造業負責人仍應負違反相關規定之責任,酌其情節輕重,爰引同法第59條規定予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處分。

二、 專任工程人員部分

本案設計圖上無標示右側鄰地高程,又騎樓與鄰地高程差過大卻視若不見,未依法向營造業負責人、監造人或設計建築師報告及未積極解決施工技術問題,造成騎樓無法順平之事實,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充分討論,該員有違職業道德及未盡法律所賦予之職責,酌其情節輕重,爰引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告1次」處分。

相關法條

營造業法第32條: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結論

行政罰法應遵守處罰法定、從輕從新、屬地主義、有責任始有處罰、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處罰優先原則。在強調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效能之今日,本案行政裁處遵循「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有負法令賦予應盡職責及可歸責性,因而相關人員包含建築師、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等皆遭懲處。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