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 受聘技師依法可辦理丙級營造逐案簽證業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正式公布,台內中營字第0980803476號內政部令之全文如下:

『受聘於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或技師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立法旨意得按「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規定,受託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部長 廖了以』

皇天不負苦心人,歷經近一年的辛苦努力,終於扭轉乾坤;改變內政部營建署原本以公文頒佈:只准待業技師才可以辦理此項丙級營造業逐案簽證之業務,限制了受聘技師的簽證工作權。亦即扼殺全體受聘技師『新的工作權』,能使內政部朝令夕改之結果相當令人振奮!為什麼說是受聘技師『新的工作權』呢?因為營造業法立法前有6,000多家丙級營造廠係以工地主任取代技師,經過我們5、6年的努力推動營造業法立法後,在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立法後5年,此6,000多家丙級營造業(迄今只剩4,000家左右)必須回歸正途,可選擇聘技師或由技師逐案簽證。以聘工地主任年薪8萬~12萬元,平均10萬元/年計算,4,000家丙級營造一年簽證費用約新台幣4億元。當然根據整部營造業法數拾條條文規定,確實牢牢守住了技師的受聘制度,原本聘任技師的甲、乙、丙級營造業,依據法律規定均須聘技師才可以營業,跟此一逐案簽證業務是兩回事,因此應定義為受聘技師『新的工作權』。如果有人說如此會破壞受聘制度,我們必須嚴正駁斥!因為身為公會的理事長或理、監事,如果每天忙著賺錢,不去關心會員權益、不去經營立法院的人際關係,當然他們會有這些想法。要知道技師受聘制度是整部營造業法的制度設計,我們奮鬥了5~6年,將技師受聘的制度深植在許多條文中,要改變、要修法去推翻受聘制度,必須修改許多條文,除非我們選出只管自己的業務,忙著賺錢,不去立法院的一批理、監事、理事長。身為公會的理事長,身為掌舵者,必須不畏大風大浪,勇敢站在第一線接受挑戰,捍衛技師受聘制度。當年我們在立法院極力遊說我們的立法委員好友,支持讓受聘技師可有兼主管機關核可之鑑定、教學、研究及此項「逐案簽證」業務,我們持的理由是:當時的陳水扁總統都可以兼黨主席,為什麼受聘技師不能兼職?受聘技師職務有比總統職務重要嗎?其實我們的另一考量是,受聘職缺如果一夕之間多出4,000~5,000個,必定天下大亂,也必將引爆另一場戰爭,將公會帶向危險戰爭的邊緣,並非明智之舉,因為營造公會有一股欲將技師受聘制度廢除,全面改為簽證制之雄厚力量(包含4位具備立法委員身份的營造公會常務理事),我們不可輕視,更不可以夜郎自大。因此特別在營造業法第66條將受聘技師可以兼辦逐案簽證之文字,設計進入條文內;即將「受聘營造業」之文字予以刪除。

從正面、積極面看待這件事,我們認為受聘技師如能繼續受聘一家甲或乙或丙級營造廠,年薪40~50萬元,另外兼5~10家逐案簽證之丙級營造的簽證業務,開個車勤快一點,去督導、查核此5~10家營造廠的工地,自己看得到、管得到才簽,賺錢賺得心安理得,工程品質也可以確保,對得起自己、對得起國家社會,一年賺得100多萬元並不難。怎麼可以讓新台幣4億元逐案簽證費,只讓總數不到50人的『待業技師』去獨享龐大利益?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哪裡?試問土木技師公會內部這些反對由全體受聘技師辦理逐案簽證業務的公會幹部:當年我們在立法院打拼,辛苦5、6年推動營造業法立法的時候,你們在哪裡?公會給我們資源、給我們力量、讓我們無後顧之憂去推動營造業法立法,解決工地主任侵犯技師工作權的問題,有如雪恥復國。你們曾經來立法院幫忙嗎?今天怎麼可能讓你們一個人簽個一~二佰家(閉著眼睛簽)獨享暴利!因此在今年各地方公會的會員大會上的理事長致詞,均嚴厲譴責此一行徑,很遺憾卻仍見到一些不當的言論、公文遊說或研討會,盡說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令人遺憾!!

也是因為土木技師公會內部有這樣一股反對的勢力,我們不得不鴨子滑水,相當低調地安排,運作了一些關鍵拜會、開會去扭轉局勢,時間長達近一年,地點在營建署、在立法院、在營造公會、在土木技師全聯會,相當辛苦!因此我們要說最困難應付的敵人往往是自己人。

最後仍然再一次恭喜全體受聘技師,你們至少選對了一些人,選對一些敢仗義執言、不怕得罪人的理事長、理監事。大家可以從此刻起拿起電話,打給那4000家丙等營造,公會可以提供你們電話資料,主動接觸、主動打電話去接洽逐案簽證業務,但要記住理事長們的叮嚀:不要太貪心!受聘一家甲、乙、丙級營造業,再兼個5~10家丙級逐案簽證的業務,不要兼太多家。善盡營造業技師的職責,才是可長可久的事業,也才最有技師執業尊嚴。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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