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案例介紹(06)

 本次案例介紹,係○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在所製作之書圖僅蓋圖記而未親自簽署,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因而遭申誡處分。

案例

○技師辦理「○年度○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橋上游堤防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縣政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技師辦理○縣政府委託之「○年度○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橋上游堤防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服務案(下稱本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工程會召開設計現勘及審查會議,認有諸多設計缺失,經檢附該次會議紀錄函請○縣政府檢討,○公司3次函送修正後設計書圖,皆被○縣政府退回,並與其解除契約。

○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於本案初步設計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僅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未由親自簽署,移送工程會查處。工程會另以被付懲戒人為本案設計技師,於完成本案初步設計時涉有下列設計缺失:

一、設計書圖欠缺縱橫斷面圖。

二、設計時未確實測量及掌握河床斷面變化。

 三、設計時未掌握地質狀況、水理條件及致災原因等設計重要應注意事項。

 四、設計工法不當(例如未詳細考慮河道特性而逕自統一採用深度○m之護岸基腳、未妥善規劃固床工配置地點及編列○萬元作用不明確之鋼柵箱籠等)。

 五、設計案未依現勘及審查會議意見修正或提出說明,並經○縣政府多次退回重修仍未修正相關缺失。

○縣政府及工程會分以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及有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禁止行為情事,依同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一、有關本案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技師未親自簽署的部份

本案○公司二次提送之圖說,造因於該技師誤認既為30%基本設計圖只是簡略之設計書圖,致有疏忽僅蓋技師圖記而未署名,但在以後提送之圖樣及書表均已蓋圖記及署名。

二、設計書圖欠缺縱橫斷面圖及量測資料的部份

○縣政府辦理地方說明會之時間為○年○月○日,該說明會之會議紀錄註明需提送30%基本設計圖,而○公司亦於之後提送,但因時間倉促及30%基本設計圖未有明確定義,設計工作未達完成階段必有諸多須修改處,縣府方面亦未建立對於復建工程應有爭取時效的書圖審查機制。該等欠缺之縱橫斷面圖及量測資料也已檢送縣府。

三、有關未掌握地質狀況部份

有關工區的地質鑽探,依照○縣府與○公司所訂契約第2條第1款規定「本工程如需鑽探,費用由甲方負擔…」。○公司曾口頭要縣府鑽探,但縣府並無答覆,且本案為災後復建工程,時程緊迫致該公司只能採用臨近○溪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開之土牛和七分鑽探井之地質資料。該公司係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所述「…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依當地或臨近曾經實用之調查資料設計基礎,…」。

四、有關水文與水理資料部份

○公司對於○溪有關水文與水理分析資料,係採用水利署易淹水報告之資料,因本案為災後修護工程,該公司只能根據災害損毀情況作為設計之依據,本案合約設計時程只有50日曆天,重行量測○溪有關的水文與水理分析資料,顯然有其困難,且提送“30%基本設計圖”之原有計算之沖刷深度,已在其後之設計圖說中,表示出最大及最小之沖刷深度,再依據工區不同之沖刷深度,設計出不同之基礎深度。

五、有關設計工法乙節

 工程會所函附之書圖並非○公司○年○月○日提送之細部設計原則圖,而實為答辯原證2之”30%基本設計圖說”而答辯書原證5所提送之細部設計書圖,已完全依照○年○月○日審查會中之意見完全改用一般石籠,本來使用何種材料任何工程設計中通常未特別規定,而審查會既然認為不妥,該公司也已在細部設計圖中修正。

 六、設計案未依現勘及審查會議意見修正或提出說明的部份

 任何設計,任何技師都可能有不同觀點,本案面臨復建工程環境之複雜性及時間的緊迫性,○公司原提送30%基本設計圖說雖有上述之缺失,但已在其後之細部設計圖說中依照審查人員之意見修正。

 綜上所述,本案為屬災後復建工程,○縣府應有爭取時效的書圖審查機制,目前付之闕如,○公司亦未能適時反應情況,並解釋疑惑,圖說雖稍有疏失,但仍不失其專業能力,由○技師答辯書之附表得知已對○年○月○日現勘及審查會議意見修正提出詳細說明,並無違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惠請工程會審酌事實情節,免於懲戒。

工程會決議

按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應依本法第16條規定,就所為書圖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被付懲戒人確有所製作之書圖遺漏未簽署之情事,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足堪認定。另被付懲戒人完成之本案基本設計圖說雖有欠缺縱橫斷面圖、測量及掌握河床斷面變化等相關缺失情事,惟尚未達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應予懲戒之程度;其他設計時未掌握地質狀況、水理條件、致災原因及設計工法不當等事由部分,查被付懲戒人於基本設計時仍有參酌相關地質及水理資料,亦尚難認定有違背其設計技師應盡之義務,爰不予懲戒。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本法第16條規定,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之處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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