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要說

有關貴會101年5月5日技師報登載「瀝青混凝土作業罰款案例介紹」案例2寬度不足乙節,內容提到道路設計寬度為6M,經驗收丈量寬度為5.99M及5.98M,依契約規定扣款522元及罰款20,716元部份,個人淺見說明如下。

工程合約為使承商確實依契約設計相關圖說規範施工,防止承商基於利潤或施工難易之考量而選擇利潤高或易施工項目予以施工,譬如道路水溝工程,部分路段彎曲不易施做或施做成本過高,為避免選擇性施工,因此皆會有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其短少部份依比例或實際所生之價差予以扣款並加處罰款之約定條款,以保障訂作人之權益,無庸置疑;惟本案以放樣或側溝擋土牆偏移等因素,針對6M寬度的路面瀝青混凝土驗收單點寬度不足1或2cm,即以材料短少之理由予以扣款及罰款,個人認為這樣的做法似乎扭曲了該契約條款規範真義,且容易產生工程合約糾紛,以土木工程範疇而論,許多量測之數據或規範標準,皆有容許百分比誤差或以平均值加以規範,就以本文案例1壓實度規定而言以95%為規定值,或鑽心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三組平均值需大於85%設計強度(fc’)且單組不得小於75%fc’等等,說明了土木工程行業特性所訂之容許誤差規範與其它行業是有所差異的,豈能淪以「買豬肉用克拉論計」之窘境,本案瀝青混凝土道路設計寬度為6M,以驗收單點丈量寬度短少1cm或2cm(誤差值為1/600、1/300)之情形,是否應檢討量測多點取平均值或依契約以實作數量計價之方式辦理,逕依契約規定扣罰相關承商款項,符合契約所訂之原意嗎?值得審思。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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