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營造業之職災保險制度 暨「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之必要性

一、 前言

營建工地場所具有高度風險性,發生職災機率是所有行業之冠;又因層層轉包及利潤剝削,最底層小包難有足夠職安費用及投保費用,職安教育亦難以落實。更有甚者,轉包後從雇主身分的直接責任,轉變為連帶責任。

世界各國幾乎都有獨立職災保險的法源,日本在1947年有「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韓國在1953年頒佈「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反觀台灣,職災補償相關法規,卻散落「勞保條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民法」等處,法規涵括不一致,給付方式也不一,因此有考量專法的必要性。

二、現行職災補償制度問題

我國職災補償體系,係由三種制度構成,分別為「勞動基準法」中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的各種津貼與補助,三者分屬於社會保險、雇主責任與國家保障,說明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

1.1984年頒布的「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問題分析

(1)由前述規定得知,勞工因工作受傷的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雇主應依其原領工資給付勞工,無法工作期間所喪失之所得。

(2)經醫院診斷確認有殘廢者,雇主應依據殘廢等級,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在「死亡補償」方面:若職災致死,雇主應一次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合計45個月平均工資。

(3)然而,人命何止僅45個月平均工資。若造成半身不遂,無法工作之重大失能者,則需長期照顧呢?對於當事人及家人,是一個極為沉重負擔。

(4)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範個別雇主必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其補償的內容與勞保給付相同;若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雇主可拿來抵充其勞基法補償責任。「勞保條例」與「勞基法」,係採雙軌制設計,美其名是提供職災者雙層保障,但實務上,卻因雇主不願意負擔補償責任,而造成勞雇衝突不斷。

2.「勞動基準法」第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問題分析

1.最低標又層層轉包,最底層幾乎沒有甚麼利潤可言,自然不可能有足夠職安費用,以及勞健保費用。

2.最後承攬人若應負職業災害雇主責任時,最後承攬人是否有能力賠償,是值得懷疑。

(二)1958年頒布的「勞工保險條例」

1. 第2條第2款規定: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2. 傷病給付:於發生職災後的第4天開始發放,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 50%,最多請領兩年。

3. 失能給付(原稱「殘廢給付」):發生不能復原的永久性失能,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增給50%,請領失能補償費;若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4. 失能給付: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5. 死亡給付:包含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等三種,後兩者僅能擇一行使。

(1) 喪葬津貼: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2) 遺屬津貼:勞工於2009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細則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可請領40個月遺囑津貼。

(3) 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問題分析

1. 「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補償制度,屬綜合性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費」與「職業傷害保險」。前者的保費由勞、雇、政府三方分攤,職災保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為免造成部分雇主負擔加重不願意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的財務已在1979年獨立分出職災保險費率獨立計算,但由於勞保的納保方式與保費徵收仍合併處理,大多數受僱者並不知道兩者的區隔。

2. 台灣在2008年修訂「勞保條例」,將普通事故的失能給付年金化,計算方式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 投保年資 × 1.55%),最低保障為每月4,000元;對於職災造成的失能,則以加發20個月投保薪資的一次金給予補償。是以,每月4,000元的最低保障,事實上難以因應生活所需,也遠低於國際水準與國際公約所建議的薪資替代率。

(三)2001年頒布的「職業災害勞工法」

為填補勞工保險條例不足,第一是給于未加入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補助,第二是給于職災勞工各項津貼與補助,前者是政府編列相關公務預算支付,後者是由勞工保險基金職災保險收支結餘中提撥。

問題分析

1.「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對職災勞工提供許多即時保障,如未加保勞工的補助、五年以內生活津貼補助、看護補助、輔具補助等。然「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未加保勞保的勞工,若發生職災而死亡或傷病,勞工或其家屬,可按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災補償補助;但月薪低於最低薪資的部分工時勞工,若依據勞保局規定以二級投保,在發生職災之後,可請領到的職災給付,反而比未加保勞工低出甚多,故仍有不合理之處。

2.因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或者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抑或或者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但補助僅5年。若需長期照顧呢? 對於當事人及家人仍是一個極為沉重負擔。

三、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精神

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動部將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並將受僱勞工全面納入保障範圍,適度提高給付水準,同時明定按年提撥保險費之一定比率,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有助減少職業災害發生。

草案預計將擴大納保對象,未來凡成立公司行號、有稅籍的4人以下小型企業也須強制參加。至於外界關注的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有學者建議比照新制勞退提繳分級表,提高至15萬元;也有學者認為職災保險應至少涵蓋9成以上的受僱勞工,依新制勞退估算上限約7萬2800元。

職業災害保險(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為社會保險制度中最普遍實施的勞工福利措施。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也就是個別雇主責任轉為集體雇主風險分擔。

至於,職災保險費率如何訂定,將是一個重點。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平均職災保險費率在1%以上。以韓國為例,2010年平均職災保險費率為1.8%;日本於2013年公布職災保險費率,風險最高的水力電廠建築業為8.9%,職災風險最低的服務業也有0.25%。反觀台灣,目前勞保的職災保險費率平均僅0.2%,高風險建築業的職災保費費率也只有0.5%,遠低於國際水準。

四、結語

由於營造業轉包,對於底層的包商幾乎無法自行承擔災害風險與責任,這也是勞動檢查及自動檢查效果不彰的問題,若不從結構問題徹底改善,勞工悲歌依然繼續存在。

依現行營造產業生態並非短時間可大幅改善,是以推動「職災保險法」,強制性保險機制降低個別雇主的財務風險,筆者肯定政府及立法院推動「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之立法,可說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制度的重大里程碑;再者,目前我國職災保險由勞保局管理,勞保局中僅設「職災勞工保護室」任務編組,負責辦理職災勞工生活津貼與輔具補助事宜,筆者建議在推動「職業災害保險法」之時,應一併建立專責職災保險業務的機構,確認其業務內容與專業分工,方能達到組織效能。

參考文獻

1.專書

(1)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五版),翰蘆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第五版發行,頁567。

(2) 衛民、許繼峰著「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前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五版,頁204。

(3) 鄭雅文、林依瑩、王嘉琪、王榮德,職災補償制度:國際經驗。收錄於鄭雅文、鄭峰齊主編,「職業病了嗎」第六章(群學出版社,2013)。

2.研究報告或期刊

(1)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運用非典型勞工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研究」研究報告,101年12月。

(2)林依瑩、鄭雅文、王榮德,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國際比較及台灣制度之改革方向,台灣衛誌,28卷6期,2009年12月,頁459~474。

3.網路

(1) 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t2.asp&ctNode=2394&mp=12&msg_id=6186。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0月10日。

(2)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http://laws.ilosh.gov.tw/ciakp/Publish.aspx?NID=569。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10日。

(3)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412753,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10日。

(4) 參見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t2.asp&ctNode=2394&mp=12&msg_id=6186。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10日。

(5)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 http://laws.ilosh.gov.tw/ciakp/Publish.aspx?NID=569。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10日。

(6) https://www.yct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 7746AA74C8FC64EF&s
=71D143450E06B9F0。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2日。

(7) http://www.moel.go.kr /english/download_eng.jsp?type= &file=12664_2.pdf。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2日。

(8) http://www.jetro.go.jp/en/invest/setting_up/laws/section4/page9.html。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2日。

(9)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816/1183825/,最後瀏覽日期:1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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