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示 技師執行業務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本報訊】工程會於108年5月10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1號函各技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

該函說明,因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工程會技師懲戒委員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規定。

技師法第16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技師應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由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確認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並負專業責任。對於依契約約定完成之圖樣或書表,應由技師執行業務者,依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規定辦理。

近期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電子套印方式代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署未加蓋執業圖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會員應留意,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工程會同時也函文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故請技師執行業務時,應熟讀技師相關法規,依法辦理,以保障技師權益,並免於違法受懲戒。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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