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減價收受之我見

前言

『減價收受』,一般皆列為工程契約中第四條之條文。此一條文係針對工程標的物完工後當驗收時,標的物顯示明顯瑕疵,但其瑕疵程度又不至於影響整體使用成效及安全性時,則業主可啟動減價收受之機制,辦理估驗計價與結案等必要之手續。

近年來,筆者亦處理過很多類似減價收受之履約爭議事件,在區公所召開協調會議時,雙方均能接受筆者建議而圓滿結案。可見,履約爭議的處理方式,只要合乎情、理、法,一定可以讓劍拔駑張的契約雙方靜下心來,謀求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處理策略。

本文敬謹將減價收受條款所可能面臨到的問題,列述如下供參考。

問題一:減價收受條款有那些規定樣態?

回答: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5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10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並處以減價金額6倍違約金;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並處以減價金額6倍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2.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20%、或實作價值與契約價格的差額減價之,並處以減價金額50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3.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0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1~5倍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4.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0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5倍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問題二:啟動減價收受條款之時機為何?

回答: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2.經初驗及複驗後,施工單位仍然未於機關給予之瑕疵改善 期內完成改善作業,大部分機關均於複驗後之施工單位逾 越改善期限、未完成改善作業後,即啟動減價收受之條款 予以扣罰。某些機關仍會准予第三次之驗收作業後,若施工單位仍然無法完成標的物符合契約之規定品質後,則機關亦將會啟動減價收受之條款予以扣罰。

問題三:減價收受項目是否納入保固之範圍?

回答:

1.基於機關已收受標的物之前提下,減價收受項目應同時納入保固之範圍。

2.部分機關會要求針對減價收受項目,予以延長保固期限一
年或是增加一倍之保固期程。

結語

1.由減價收受之條款觀之,業主採行減價收受工程標的物時,其減價及扣罰違約金之總額,均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亦即施工單位繳納罰款之額度,並非無限上綱,業主也不能違背契約規定。職是之故,在實務上,採行減價收受之工程項目,一般而言,均屬契約之主要工項居多,若非屬主要工項時,則以扣罰至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因此,當業主面臨是否要採行減價收受條款時,一般均會考量其他可能之措施,例如:採打除重做、整修,或是加鋪瀝青混凝土2.5cm等,皆屬之。

2.許多從業人員一直提出減價收受的工程項目,是否應該納入保固範圍的問題,在法規層面上而言,業主既然已經收受了工程標的物,當然就等同於接受並允許開放使用;而減價與收受,係兩種行為模式,彼此之間並無衝突性及矛盾性。且前述問題二,亦已闡釋減價收受之時機。故減價收受項目,當然應該納入保固範圍,必要時,業主尚可要求針對旨揭項目,予以延長保固期程,應屬合理之舉措。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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