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工時縮短及一例一休規定施行後 公共工程之因應措施會議側記

立法院施義芳立委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對工程業界的衝擊及因應對策公聽會,其具體結論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修正施行後,勞動條件隨之改變,致在建工程發生人力缺工、及加班費用大幅增加情況;另,施工工期亦受影響。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民國 90年曾辦理之處理原則,於二週內召開與業界溝通會議;並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內行文各政府機關、單位,令渠主動與承攬廠商,就新法施行後在建工程之履約期間、契約價金以及各種變動事項等,辦理契約變更。

 二、依統計資料顯示,政府公共工程採購爭議案件以計價爭端及逾期罰款事件最高,足證工程採購契約之工期計算為爭端發生之主因。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另行召開各界研討會,研議以工作日為契約工期之計算基準。

 三、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就106年1月1日勞基法修正施行後,針對公共工程契約之承攬報酬以及技術服務契約之服務費率,提出因應新法實施後,有關報酬及費率提昇方案。

(施義芳立委辦公室提供)

隨後105年12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遵照施義芳立委指示:邀集產官界就對在建工程因應工時縮短及[一例一休]規定之施行,包括:1.在建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如何展延工期與增加契約價金。2.履約期限之計算方式。3.新招標案件須因應成本增加等廣泛討論,並研擬因應措施,供機關遵循。

105年12月23月公告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一例一休修法重點

根據修正後之勞基法第36 條,除了採變形工時之特殊情形外,勞工每7 日應有2 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其性質分別說明如下:

 一、例假: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工作,除非有勞基法第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始可為之,並應加倍發給工資且給予事後補假休息。

 二、休息日:1. 雇主經勞工同意後,可使勞工於休息日上班。2.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間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且上述時間計入勞基法第32 條第2 項所訂之延長工時總數(一個月不得超過46 小時)。3.針對於休息日工作之勞工,雇主須依照勞基法第24 條規定發給工資: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一例一休修法後營造業面臨衝擊

土木技師全聯會建言:勞基法36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因天災、事變……其工作時數不受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突發事件屬不可預期,用但書的突發事件來解決,都是法律的條文解釋上,或是前後須同一評價,也就是說突發事件解釋上也要是類如天災的不可抗力,為解決營造業的現況或營造工程的問題,請工程會適用”突發狀況”解釋◦

產業界綜合建言:1.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後已嚴重影響營造業工程進度、成本外勞人力經費等,例假日不能工作,在不符天災等條件下營造業不能加班。但諸如連續性工程,如連續壁、隧道等施工不能中斷,繼續施工是否違法?2.營造業人力提供有雇主-(個人)、分包廠商-勞工有固定雇主、工頭-帶非固定雇工,如例假日,休息日,勞工不願意上工工程就延宕。3.透過排班機制解決缺工是太過理想化、理論化。4.營造施工是團隊作業,屬繼續性工作,技術性工作非臨時輪班工可以調換。5.在目前缺工的環境下、無工可調。6.監造是否可以在例、休假日出勤監造是問題,上游 (監造)、廠商、下游(工班或供料廠商)只要一個環節卡住,就會導致停工。7.按勞基法第24條,在休假日增加的費用,機關為簽辦依據,但勞動部對加班費迄無行業別,無精算數據。

主管機關代表回應:”突發狀況”是不可預期,要報主管機關認定◦

工期影響

產業界綜合建言:1.請工程會將契約工期明定為工作天,並非由廠商與業主各別協商。2.契約工期改為工作天,排除監造於休例假日不來監造的疑慮。3.供料廠商-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拌合場,於休例假日有停料的困擾。4.請工程會頒佈函釋,有規定可以遵循。5.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履約期限延長。6.日曆天請重新定義,應不計例、休假日。7.不同型態的工程,都要有一個通則適用。8.如以網圖要徑作業檢討工期展延或補償,將會非常繁瑣。

中央及院轄市主辦各機關意見:1.工程會如有一致性有關工期函釋,會遵行。2.廠商提出工時縮短及工期調整已有案例,將進行協商,建議工程會經過精算後,訂出調整的公式供各機關遵循。3.經費與期程都會增加,尚未精算。4.工期部分考慮休息日加班成本,檢具事實申請展延,如標準不一,會造成爭議。5.代辦學校工程預算有限,工期也會面臨問題(寒暑假)。6.請工程會參照 90.8.9原則頒佈行政措施供遵行。7.請工程會頒佈新契約規範以簡易方式,個案處理。8.如工期不展延,變形工時下經費會增加。

施義芳立委辦公室意見:1.據統計營造業是需工比1:6(意即一個營造勞工有6個工作機會),一般行業需工與等工比為1:2。2.台灣營造業外勞僅6,000餘人,建議放寬外勞名額。3.契約因法律變更,讓契約費用增加,各工程主管機關要面對,以通函函釋工期展延及額外費用。4.請問工程會通函寫到多詳細,可以解決。5.如以90.8.9 工程會頒佈原則處理,對現在是否有幫助?

主管機關代表回應:1.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並不表示工程可以停下來。2.透過排班機制解決缺工問題。3.從法律面變更:營造業如有連續壁、隧道工程等不能停工之事實需求,適用變形工時條款,以彈性工時因應,惟2週連續工作12天必需休息。4.偏遠或離島營造業,因路程假長,勞工累積假期於一個月輪休一次,適用勞基法第30-1變形工時條款,惟最長12天仍須休息。 5.各機關依採購契約範本第38條: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及第49條:因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得展延工期。 6.現行相關採購契約計有日曆天、工作天、限期完工,未來新的採購契約以工作天為原則比較好。7各機關檢討原有未完成契約:(1)是否一定要限期完成(2)假日有無施工需要,履約期限改為工作天。8.希望機關提供協商成果及公式。

契約價金補償

產業界綜合建言:1.請工程會公佈:例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及日曆天等及非工作日的機具租金,對工程管理費的補貼機制2.經試算一例一修後,若2天皆休息增加工資成本約28.57%,工程契約如機關限期完工 ,增加人工工資約 30~40%。3.工程會函釋文: 對日曆天、工作天的定義要明確。4.工程會函釋須作出明確依據。5.現實面原有契約如何約束,工程會須提出補救措施。6.請審計、主計一起來參與了解,勿使用憑證簡化程序及節省時間。7.費用調整方式,比照物調模式,因應不可抗力因素。8.展延工期有間接費用調漲問題。

中央及院轄市主辦各機關意見:1.工程會如有一致性有關補償函釋,會遵行。2.履約成本增加廠商未提,如廠商提出舉證,依工程會公式調整。3.檢討以事實認定,追加預算須經議會核備。4.工程會函釋為行政指導,增加經費個案認定。5.在建工程已討論協調中,新建設計經費會評估。6.未能排除學校預算經費會增加。7.勞務承攬,如工程會有法令函釋,會計不會有意見。8.[一例一休]沒配套措施,法律與實際不符,工程會函釋請審計部一起來了解。

主管機關代表回應:1.建議放寬外勞名額。2.請各主辦機關寬列工程預算經費,監造服務費率參考上限可依實際需要調整。3.經過施立委舉辦公聽會及工程會召開本次會議,各機關如有共識,工程會依90年令頒布行政函釋(令) 。

法務部表示:尊重◦

施義芳立委辦公室:1.建請工程會於7個工作日內行文各政府機關,主動就勞基法修正後與廠商之在建工程契約,辦理契約變更協商。2.請工程會於60個工作日內統整各機關不同工程契約變更態樣,並做成具體、明確性的辦理原則。3.90個工作日後,倘工程會於處理本法修正後之爭議,仍無法符合業界期待,施義芳委員及吳焜煜委員,將盡全力將本案提升至行政、立法會議平台討論決議。

住宅法已經於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8年將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執政黨並將就都市更新條例檢討獎勵、及法令鬆綁積極研議對策,未來營建產業的發展將蓄勢待發,期望工程會本於主管機關立場應有主動積極作為,不要成為政府政策執行的「絆腳石」!共勉之。

執行中的公共工程應如何因應

 1.在90年代因應法定工時變更,是以要徑作業調整及工資調漲的方式來協商,但與會者認為過於繁瑣,應將一例一休後作業工時超過7天,就視為受到衝擊◦

 2.與會者有提出比照物調方式,建立各工程工資調價公式因應◦物價調整公式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以開標時間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基期,與施工計價當月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比較,代入契約範本中物價調整公式,可以得出因應物價漲跌當期計價調整金額。

 3.原採購契約工期展延採用日曆天者,工程契約可增加條款敘明廠商得配合外部供料或內部工人例休假日,自訂申請為非工作天,且每月不超過8天,受停工影響之主要機具以租金按實補償◦

  採限期完工者,工程契約擬可增加條款敘明廠商得配合外部供料或內部工人例休假日,自訂申請非工作天,每月不超過8天,按工資調整金額採每月最高工資加班費率計算◦

探討『因應一例一休工資調整公式』之構思

 1.每一標案根據契約總價中單價分析,都可以得出工資總額,假設106年1月1日後工程剩餘執行總金額:設為Q ◦

 2.如有網圖超過7天的作業,就會受到一例一休的影響,計算其影響天數與剩餘工期比值:設為 C◦

 3.根據單價分析工資部分,主要分操作工、技術工、大工、小工等,其中小工尚可由派遣工市場調派,暫可不列入工資調整公式核算,因此可以統計不計小工工資總額後之剩餘工資總額TL,與工程剩餘執行總金額Q,計算工資比:設為R;R= TL/Q ◦

 4.工資為反映實際價格,宜回歸預算編列工率數值,由契約之標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可以得出投標折扣:設為S◦

 5.考量公司管理及規模及其他因素,加班費執行折減係數:設為ρ◦

 6.考量工程特性及加班天數,占一個月約8天的百分比,及各式工程因休假天數不同有不同加班費率,訂出工資平均每月加班費率:設為 K ◦

 7.每月計價金額:設為D。

建立當月工資調整金額試算式:=[D] x [ C] x [R] x [1/S] x [ρ] x [K]

其中工資平均每月加班費率 K(各式工程有不同加班時數及例休假天,與法定每月約8天的比率,交互算出加班費率K) 及折減係數ρ,是最困難得到適當公平,如能設計一組表格及數值,讓工地易於選擇適用,使機關與廠商都能以最低成本達到合理可以接受的結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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