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告示牌個人資料保護之我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該要點中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而各縣市府政府建築管理單位,於管理新建之民間工程時,亦有設置工程告示牌之相關規定,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有工程名稱、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姓名與電話等。

其中有關個人資料的部分,工地主任(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姓名與電話,需載於工程告示牌,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並提出個人的看法與建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第1條)。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2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一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一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第16條)。

目前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定性,依據實務見解,在政府採購機關與廠商訂約後,履行之工程施工行為、工程完工之驗收行為及後續之工程保固行為等,屬於私法契約。雖採購機關所為之契約行為為私法契約,仍必須優先受公法之拘束。政府採購工程具有公共利益,工程可供全民監督,若發現不法、有安全之虞、緊急災難或有侵害民眾利益者,可依工程告示牌的內容,立即打電話反映予相關單位。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內容,得標廠商必須遵循及被拘束,在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設置完成。但工程告示牌有關個人資料的部分,本文認為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疇內,受該法拘束並優先適用。工程告示牌中個人資料,應屬該法「個人資料」定義下需保護的範疇。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之工程告示牌中的「個人資料」,採購機關或建管單位,依特定目的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求相關人員之姓名與電話置於工程告示牌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及第16條,「需經當事人同意後」,才能在工程告示牌,載明相關人員之姓名與電話。

目前施工廠商限於規定,大都非出自本意將相關人員之姓名與電話,置於工程告示牌上。倘若當事人表達不同意,是否公佈部分之姓名與電話即可。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料網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端)中,民眾查詢區(公共工程概要),僅公佈在建工程相關人員部分之姓名與電話,工地主任:陳○明;電話:06-2878***或0905-301***,其處理方式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障相關人員之個人人格權的法益。

工程告示牌載明相關人員之姓名與電話,除了不法、有安全之虞、緊急災難或有侵害民眾利益等情況發生時,相關單位或個人會接獲通報立即處理外,卻有不少非設置目的的情形發生,如個人會接獲營建產品的推銷電話,或不肖人士的騷擾電話等,已侵害個人權益。故本文認為個人資料利用於工程告示牌,應受該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拘束並優先適用其規定,需經當事人同意後,才能載於工程告示牌中,否則僅能公佈部分之姓名與電話。

最後,本文建議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在考量保障人格權之法益下,得規定工程告示牌,僅公佈相關人員之部分姓名,如陳○明;若需連絡電話,業主、監造、廠商提供一線可連絡之電話,以供民眾反映情事及突發狀況。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101年8月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100294980號函)。

2. 臺南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103年5月27日修正)。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料網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端) 之民眾查詢區(公共工程概要) 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guesmap.user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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