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 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

﹝本報訊﹞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如下:

一、復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97年5月1日高市工新一字第0970006822號函。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工程決標後工程費用因營建物價變動而辦理物價調整,關於技術服務費用可否隨之調整,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已有釋例。
三、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四、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會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函釋之補充說明如下:

一、茲因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9日建師全聯(97)字第0837號來函表示,各機關針對旨揭函釋有擴張嚴格解釋之情形,導致履約爭議無法解決,爰補充說明之。
二、按旨揭函釋說明三所稱:「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乙節,係指「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之情形,爰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說、增作(或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畫審議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辨理契約變更。
三、又依該函釋,技術服務廠商如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項工作言,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第24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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