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工程工地相關人員人力整合 - 對於工地主任、品管工程師、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否兼職問題探討

營造業是重要產業,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之一環,沒有一種行業可以脫離營造業而能獨活,即便是觀光產業都需依賴營造業將運輸問題解決,而營造業因為產品獨特唯一,尤其對土木工程而言,每一件不論規模大小,幾乎全是量身而作,因而難以在工廠大量生產後移至工地交付工作物。實務上工地工種極其複雜,經常出工量不穩定,現場從業人員經常在極端的作業環境下從事粗重危險工作,譬如最苦的礦工工作環境,而營造從業人員在隧道工程濕熱悶臭亦復如此,不比礦工輕鬆宜人;橋梁高空作業則專門考驗膽識,有如軍人特戰部隊;港灣潛水工風險不輸蛙人。營造業在危險處所工作已經是不可避免之環境,年輕一代多不願涉入此行,缺工早已不是新聞。

是否只因少數廠商承攬公共工程而經常發生工安事故,政府就要全面連座要求提高品管工程師、勞安人員、工地主任等皆應專任而且不能兼職,就是以一紙命令讓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專任,即可完全解決人員墜落、倒塌、感電等之傷亡問題呢?是否只編列少許百分比的費用就能讓營造業將勞工安全問題完全控制在零傷亡與零事故之理想狀況呢?答案顯然不是,因為勞安人員專職,似乎可以降低傷亡,但是效果如何?根本上除了勞工對危險之認知,都以為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產生意外,舉例說鋼構之組裝工種而言,工人只能在寬度250 mm~400mm的走道行走,我就看過阿美族之原住民在上面健步如飛,一天往返約有10~20次,看得是心驚膽跳,怕其一失足,分筋錯骨,紅白交錯一地,但是從20歲做到40多歲,多年來一如往昔,身手矯健,毫無損傷,簡直比少林寺武僧還要神,對於如此身懷絕技者,除了憂心外,又多了一份佩服之心,若是四周架設安全母索及背後多一條安全帶,他說除了行進中需要對搖晃之繩索不容易平衡反而墜落,另外容易懈怠,也增大危險事故機會,解決之道是再其下方30公分處設置安全網,以防人員墜落傷亡。到底而言若是從事地面工作,人員較無墬落重大傷亡疑慮者或者工程規模不大(約5,000萬以下)時,是否廠商員工中具有多張執照身份者同時兼任就一定會提高傷亡率呢?

實務上政府應該在推動技術士執照之同時一併考核其勞動安全知識是否合格,讓勞工從根本上取得勞安本能以避免危險發生,而沒有要取得技術士之勞工幾乎佔勞動人力9成又該如何,現行法令勞動基準法規定這些訓練是雇主之責任,危險之防止也是雇主之責任,但是現場勞動者真正之雇主是分包商之工頭,而不是營造業負責人,縱使營造業負責人有心嚴格防止有危險動作的人進入工地,馬上面臨僱請不到工人,或者在工率上花更高之代價,而這些代價,若不能在承攬價金中得到補償,而需要內含吸收的話,可以推斷工程將面臨停擺,尤其以目前機關喜歡用最低標決標,再加上勞安費用僅以一式(0.3%),根本入不敷出,連一個正職勞安人員都僱不起,無法奢望會有一個專職人員之設置,更何況確實執行勞安監督之後,造成廠商施工成本增加,及施工工期延長,都是會造成廠商經營困難甚至倒閉之險,若是一個機關認為好的制度在實施這麼久後,仍然引起廠商抗拒與敷衍,這些都是機關在編定勞安費用應該審慎考慮之事情,不應一昧推給廠商惡質行為,徒增對立。如何考量編定合理費用,如何考量工程特性對於廠商願意以兼職方式執行危險性低之工程,以精減人事費用,減少廠商負擔,都是設計單位應該加以細思,來務實決定。而不是凡事要求人員專任之後,就表示機關已經沒有責任,有時專任太濫用,必然增加間接工程費支出,形成另一種變相浪費與圖利行為,公務人員對於錢之認知與重視,經常不痛不癢,節省下來自己沒有分到半毛,賠出去又不必自己負擔,縱使預算編的偏多,爽的是廠商,編不合理,損失仍是廠商承擔。較少同理心的機關,容易面臨到廠商偷工減料之果報,而爭議事件也比別人多,面臨民刑事訴訟案件自然也較多。高雄地方法院陳博士樹村法官說過,對人民權利戕害最多的不見得是壞人,而是政府。試想人民花錢養政府,而政府竟然訂一大堆限制來限制處分人民權益,而人民竟然束手無策,這不是天下最悲哀與無奈嗎?

當今政府部長級,多是社會菁英、學識崇高、人品出眾;才華洋溢、領導絕倫,除了部長一職外,因為位為人臣,能力高強,因兼任數個乃至數十個外差,姑不論有無多領薪水一事,因此有開不完之會,若是部長因為兼差眾多,而致發生重大變故,立委質詢時頂多要求其下台以示負責而已,難不成不能容忍同時取得工地主任、勞安、品管工程師於一身之工程從業人員,在能力所及之工作環境下兼任之權力。憲法保障工作權,不是主管機關開個會,找些人來背書,就能限制不可兼差,若不從根本問題解決,為何職災比率偏高,而認為只要人員專任就可讓勞檢單位高枕無憂,恐是一廂情願作法,我國高官兼職普遍,又經常影響本職之任事,為何可以容忍?此外仍有許多高官能力不錯,兼職依然兩面兼顧,立委自然不忍苛責,準此,可見勞安人員、工地主任、品管工程師通通要求其只能專一職務不得兼職,是否認上述人員之辦事能力,是把所有人員皆視為低能兒,難不成允許機關之行政命令來限縮憲法人民工作權,因此,現行人員兼差問題是可以允許的,若是兼差者一旦被發現不適任,業主可要求其撤換,若有刑事違失,依法論處就是。

光在人員應否專任爭執,似乎不夠專業,對問題解決不能徹底。不論機關或營造業對於勞安,若視為是一項工作項目的話,以契約金額而言,經常以一式僅編列佔總工程費千分之6左右,如此低微經費要去執行重大生命之保障,連機關多無法說服,更別說是要廠商對此項會有多重視。況且越嚴格之勞工動作限制與安全設施,不僅會降低工作效率需要較久工期施工,經費也是需要長期投入,某些工程幾乎可能佔去10~20%總工程費,但是卻不能100%防範職災不發生,這是需要長期深入調查之專門統計技術,恐怕連保險公司也提不出應該如何評估職災風險。在計算雇主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保費時,苦無精確數據為依據,實務上傷亡事件發生時,保險公司仍能承受得起,其中除了自負額編的過高外,理賠時在社會保險優先給付再由保險公司理賠,便宜了保險公司也是原因之ㄧ,讓所編之保險費多被保險公司賺走,也是機關業主造成。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工地平安無事,而施工品質提昇,這要分二方面探討,首先談工安,政府要落實勞工安全,不應將責任交付雇主,因為營造工程的安全意識歸分包商管理與聘用任免,營造廠無法代替分包商之教育責任,但是工地摔人傷亡後,營造業是第一個被勞檢單位調查,經常勒令停工。有時勞檢人員至工地檢查上下設施等施工架,因為預算編的太低,廠商無足夠經費架設符合勞檢標準,這種情形是設計單位與業主預算不足下的犧牲品,這種因果關係,亦有助長工安事故發生之嫌,理應承擔相當法律責任才是。全將責任推給營造廠商並不公允,工地安全無事是勞資雙方共同願望,是機關廠商兩方共同應負擔責任,要廠商把安全措施做好,就應該有足夠經費讓廠商去設置,若是廠商有不良工安紀錄,則機關應收回安全措施委辦權利,自行施作,以免不良廠商繼續草菅人命。可見安全措施不妥善的確會提高勞工傷亡率,不是請個勞安人員要求其專任,就能避免工地傷亡,若是這麼簡單可以解決工地事故,何需勞委會這個機構的存在。然而勞委會存在這麼多年,確實也沒把營造勞工技能普遍提高,有技術能力的人多無法取得技術士執照,有執照技術士的大多專業能力不足,施工效率往往比不上無執照的,這是非常諷刺現象,多年來這種脫節狀態根本無法滿足營造業獲得足夠有證照技術士來提高生產力,這個產業如何提升競爭力。

營造勞工技術士沒有專業能力便罷,政府又不能針對營造勞工的危險動作有所導正,直言之,就是勞委會對營造勞工的安全養成訓練太少,勞工根本不知道何謂危險場所、危險動作,勞工經常在危險場所工作,早就習以為常,這種對危險麻痺反應在某些人看來是無知,難道政府可以放任勞工繼續麻痺無知下去,而不思如何從根本教育來解救以保全其生命乎,若將所有責任推給雇主或營造業,那麼我們要政府何用,幹嘛要納稅養一堆拿不出辦法來保全人民生命的官僚。可見得要人民對政府有感,政府應擬定一套有效培訓課程,訓練勞工對安全的追求與危險之避免,最後達到本能的程度,如此一來方能確實降低頻繁營造職災之發生。

主辦單位也是助長職災之元兇之一,何以故?過於迷信人員專任,而不編列足夠經費所致,且須隨廠商標價而調降,若人員要專任必須給合理待遇,以勞安人員為例,去年交通部某單位,是以較先進人月費來編定。但是實務上經廠商以9成底價標得,調降後訂約,該項僅僅25,000元一個月,光請一個人雇主要支付勞保、健保費、勞退金等,根本不足支應。機關或許會推拖,總價決標,廠商原本抓長補短就能自行調配經費,何來抗爭之理由,不必多言,這固然是事實,若是仍有此一心態,則是未解決勞安人力僱用困難或者是聘人充當人頭之問題,讓廠商游走於法律邊緣,也讓機關疲於稽核!

試想若是有一個職務是非常重要,神聖的,叫做勞安職務,若是給予月薪60,000元,一直領到工程結束,且是國家保障支領這麼多(由定作人支應),任務是需要防範工地工安事件之發生,並負絕對責任,這種薪水比須時時面臨危險,那麼必然有許多人,搶著這份工作。現在有許多人宅在家中成為啃老族,學歷很高卻失業,此一職缺出現肯定比鼎泰豐小籠包更搶手,國家頓時提高就業率,複雜的工地不只任用一個,甚至可以分工種之不同派任專精之勞安人員現場監督,一個工地有十個工種就派十個勞安人員現場戒護輔導,全力防止不安全動作之發生,屢勸不聽得驅離工地。驅離後,建檔通報全國在其不良動作未矯正完全前,不得進入工地一步,以免該員死傷在工地而連累眾人,若因而重殘必形成家庭社會甚至國家負擔。

若是勞安人員需要由廠商來聘用管理,以求事權統一,那麼須防廠商苛扣勞安人員薪資,及勞安人員不敢管工地事務如同虛設之問題。這需要一套檢視差勤方法來確保專款專用,若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則收回由定作人自行派任,勞安人員建議優先由特種部隊退役者徵招,訓練後來執行工安監督輔導之職,以增其面臨工地暴力之抗壓性,若是一般品行偏差者列為是否續聘之要件之ㄧ,職業道德考核也是是否適任之要件,已經取得勞安證照者,若要其專任,則必須加強體能訓練,及自衛術,武術須達相當程度,方能有效攝服少數粗野之勞工,收歛其不安全行為,否則當今勞工不服勞安人員規勸,我行我素,縱使勞安人員如何專任,也是枉然,諸君以為然否。

給合理價格之後將監管權放置監造單位或機關身上,其效果可能較好,但不論任用權是由廠商派任或由監造派任,應由機關決定,各有優劣。選用之後就應該由定作人自行負責或由定作人與廠商共同負責,千萬別只由廠商負責,若是把工地不安全作業相關因素與定作人綁在一起,就能發揮防止工安事故發生;藉由定作人可絕對掌握與負擔十足勞安責任,定能讓定作人完全重視工安,而不會編不合理費用將責任轉嫁給廠商,不是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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