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招開工程鑑定機構登錄構想會議

 

﹝本報訊﹞工程於101年11月14日「召開工程鑑定機構登錄構想(草案)」會議,為廣徵各界意見,邀請各政府機關單位、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共同討論及交換意見。本會由常務理事梁詩桐及周子劍代表與會。

工程鑑定機構登錄構想(草案)緣起於目前工程鑑定機構繁多,工程會藉由篩選工程鑑定機構,供機關於非訴訟案件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過程,必須採行鑑定釐清爭議時選任參考,以提升調解、仲裁品質。

該草案制定目的係建置一工程鑑定機構建議名單資料庫,供機關於調解或仲裁過程須行鑑定時選任參考,俾能加速解決工程爭議並有利於工程進度之推動,故申請登之工程鑑定機構無須支付任何審查費,所需費用由工程會支應。

實施對象為,依法得辦理工程鑑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有案之組織章程包括辦理工程鑑定業務並設有鑑定委員會,且有意願承接機關與廠商於調解或仲裁過程所需鑑定業務之法人機構。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梁詩桐

本公會反對工程會有關「工程鑑定機構登錄」(草案)制度。

 一、理由:(一)依據技師法成立之技師公會,即依據章程,從事專業之鑑定,工程會只要公告登記在案之技師公會即可,不需疊床架屋。(二)非依「技師法」所成立之任何單位,均不具有工程鑑定資格。(三)會議主席於會議前所言工程會之建議名單資料庫,不具約束力,也沒有改變現況,故本登錄建制構架,不具可行性。(四)司法院已有「鑑定機關參考名冊」已有登錄之實,工程會之登錄名單應予免議。

 二、建議:工程會可以公告依「技師法」成立之「技師公會」為名錄即可,供地方行政機關參考選用。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周子劍

 一、目前各項鑑定報告,良莠不齊,主因在於許多非經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辦理鑑定,因不具技師資格,工程會對其無法可管,故建議工程會函文各地方政府、各級法院,有關鑑定單位應選擇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成立之公會辦理。

 二、工程會如一意孤行執行鑑定單位登錄,可能造成目前非依據技師法、建築師法成立之基金會、協會、學會、學校等加以漂白,形成劣幣逐良幣之效應。

各公會發言大部分對本案登錄持反對立場,且表示自然人良莠不齊,有為不依技師法成立之協會、學會等單位漂白之嫌。工程會議結論表示,將彙整各單位之意見,作為「召開工程鑑定機構登錄構想(草案)」後續研析、評估或修正之依據。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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