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品質的爭議(下)

「結構混凝土」品質評定

「結構混凝土」強度品質,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頒「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91年)、與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施工規範與解說402-88」,第17章「檢驗與查驗」第17.4及17.4.4節規定 : 取樣地點在「澆置點」係指將混凝土澆置最終定位之處。混凝土施工品質悉依據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之規定,在實驗室或工地養護之試體來評定其強度,而並非以鑽心試體強度來評定,其目的在區分出混凝土材料「預拌混凝土」與施工「結構混凝土」的責任分野;預拌混凝土業者為驗證所提供混凝土之品質,得於預拌車卸料處取樣進行試驗,監造者為驗證澆置入模內之混凝土品質,得於「澆置點」取樣進行試驗。監造者增加之樣品與例行隨機樣品不同,其主要目的在做為最低品質要求之管制,不參與整體品質評估。換言之,經施工後的「結構混凝土」,品質受到質疑,通常是業主-使用單位,或建築師與監造單位,提出對結構物混凝土品質受到相當大的疑慮時,依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18章「混凝土施工品質之評定與認可」第18.5節鑽心試驗,必須針對結構物現場取樣、試驗分析,結構混凝土最終品質的適宜性。「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品質意義差異性是相當大的,除非,現在體制作一修正,讓「預拌混凝土」業者負責,將混凝土泵送至最終模板位置,並施行確實養護工作等無誤,否則,兩者權責是很容易被混淆的,糾紛也不斷。

案例研討

本文探討一個實際工程糾紛案例,以第三人立場提出問題的見解。案例是發生在某地區一大面積廠房(地下二層,地上五層),2001年後完工交付業主使用,隔年即發現三樓以上版梁柱出現許多顯著瑕疵,尤其樓地版出現許多不規則的裂縫、梁柱也產生許多龜裂;現象包括:樓版呈現大面積塑性及乾縮裂縫(照片3);結構體的混凝土裡面有蜂窩現象(照片4);混凝土剝落位置鋼筋浮水痕跡與浮水示意圖(照片5及照片6);版面因粉化而需剝除重新施工(照片7);版面整修所顯露塑性裂縫上寬下窄龜裂(照片8);梁端因浮水產生乾縮裂縫與顏色不均勻(照片9)。業主(以下稱甲方)隨即委請某技師公會,先後三次針對系爭建築物,作過裂縫原因調查、混凝土鑽心取樣、結構承載分析及耐震評估,結果是「結構混凝土」施工品質不良所致,責成施工單位進行修補實質改善;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又委請北部某大學土木系,至現場檢視及三樓以上鑽心取樣,送至北部技師材料試驗室進行抗壓強度、氯離子試驗、和依據CNS1175「硬固混凝土水泥含量試驗」,測試鑽心體內水泥的含量,結果測出硬固混凝土水泥含量低於契約規定,遠比合約規定用量(膠結料)低很多,隨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告「預拌混凝土」業者偷工減料,求償八位數以上的賠款金額;預拌業者(以下稱丙方)亦委請北市某大學營建系,至現場勘查、檢視現場結構物、及正處於補強修補部位鋼筋裸露狀況、工地「預拌混凝土」品質檢測結果、歷次建築物鑑定結果等綜合研判,作成結論與建議,綜合判定係施工品質不良所致。由於本案甲、乙、丙三方都有委託不同鑑定單位鑑定評估,報告結果不盡相同,局部出入相當大,形成甲方要乙方負責建物修補工作,而乙方要丙方負起所有修繕費用(含訴訟費),丙方則堅稱所有工地混凝土,在泵送車前檢驗品質已符合合約規定等。最後,承辦訴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遂委請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委員會,就此案提出再鑑定及建議,以釐清甲乙丙三方之責任。

本文僅針對混凝土技術層面探討分析,對於爭議各方的責任所在,不作細部爭端的剖析。對甲方而言,業主原本歡喜入住開幕使用的建築物,在目睹建築物表面佈滿龜裂瑕疵,內心既痛心又感不滿及無奈,唯有責成施工單位提出問題癥結,及可行有效的改善措施;建築物有此嚴重瑕疵,扣款與賠償金額無法避免。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大學土木營建與建築系等,皆可扮演技術仲裁的角色。業主責成施工單位負起相對責任,這是無可推辭及避免的事,問題是施工單位是向「預拌混凝土」廠商,訂製「預拌混凝土」由預拌廠負責生產運至工地,交付施工單位所雇請的泵送車,再負責泵送至模板最後位置止,完全是由施工單位主導澆置作業,「預拌混凝土」廠商只是一個供料的小角色而已,在施工現場起不了多大作用,只是聽命行事,作好工地「預拌混凝土」品管工作;現在建築物「結構混凝土」出現問題,施工單位一定會要求預拌廠商負起「預拌混凝土」的品質不良的責任,雙方就建築物瑕疵問題談不攏時,施工單位會尋求如上述專業技術單位,赴現場檢視採樣,找出問題的癥結點,及對自己有利的佐證,作為日後訴訟攻擊對方(預拌商)的焦點證據。而處在最小與最後位置的預拌廠商,就自己的「預拌混凝土」的品質,提出以工地品質試驗為依據。至於工地品管數據,依「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合約及施工規範與規定,現行的送驗由業主代表、監造單位、施工單位及預拌混凝土廠商等組合而成,送至公證單位進行試驗(最主要是抗壓試驗),此外,亦伴隨工地現場立即性測試,如工作度(坍度或坍流度)及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等,這些測試顯少無法通過的。問題是建築結構體的「結構混凝土」就是無法通過業主與監造單位審查,預拌混凝土廠商為了能表示清白,又去委請上述鑑定單位,找出建築物明顯瑕疵,以此鑑定報告作為驗明正身,撇清瑕疵責任歸屬。

「取樣地點」與「澆置點」的分野

綜合上述技術性問題陳述分析,「取樣地點」與「澆置點」是本案所需要釐清的疑點。「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17.4.4節之規定,泵送車前「結構混凝土施工」主要驗證對象是「預拌混凝土」材料品質的「取樣地點」;泵送車後混凝土進入模板前,是監造單位對「澆置點」的品質取樣。目前「結構混凝土」強度不足,但是「預拌混凝土」於取樣地點的取樣品質是被核可的;可是施工單位的「結構混凝土」就是有問題,規範已經是這麼清楚了。現在是用有問題的「結構混凝土」現場取樣,按照CNS 1175「硬固混凝土水泥含量試驗」,測試鑽心體內水泥的含量試驗結果偏低;依據陳明宏(林志棟指導,2008年1月23日)的碩士論文4「利用超音波量測結構體與水泥含量評估混凝土品控水準」,在結論建議中提及:「工地混凝土有關取樣檢測方法的精密度,及代表性樣本等問題,尚未獲得相關佐證資料與探討時,建議暫緩以硬化混凝土檢測水泥用量來評估拌合廠混凝土品質均勻性及品管水平」;主要原因在於從抵達工地的預拌混凝土車取樣試驗,配方水泥量最大誤差在80kg/m3以上,且是從預拌混凝土廠送到工地,進行澆置(或泵送車)前取樣,純水泥配比完全符合CNS1175規定下,誤差就有這麼大,何況是「結構混凝土」這種品質變異受施工影響更大的混凝土,結果更不精確了;而「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內有添加爐灰時,試驗時會產生溶出的鈣與矽,亦會干擾水泥溶出試驗結果。本法並不適用於添加爐灰的配方,至少目前國內外水泥混凝土科研學者專家尚無法取得一致的共識。法院所委託的試驗單位,很費神的要求三方(施工單位、預拌廠、試驗單位)各提出配比,求出以設計的配方與實際測出的水泥量差異,作為評估的基準,其求知精神,令人感到佩服;只不過,實驗室各種條件控制相當嚴謹,可以得到一種結果,而用在「結構混凝土」上,這種品質詭譎變異的產品,絕對不是使用CNS1175就能夠解釋與解決問題的方法手段;況且,只要在「預拌混凝土」有加入爐灰,這種試驗方法根本是具爭議性及毫無意義。「結構混凝土」瑕疵問題,把焦點都集中聚焦在「預拌混凝土」的身上,如同使用巡弋飛彈攻擊敵方時,誤將雷達上出現海鷗及信鴿或麻雀這些微雜訊,當成鎖定的目標,一定要將之擊毀殲滅一樣,似乎把主題焦距都過度的模糊化了。況且,試驗取樣由鑽心體5公斤裡,再取樣微量(約幾克)試樣進行測試,結果用以推估母群體(數萬方和幾萬噸)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將更不準確;面對「結構混凝土」這種受施工影響後品質變異大的產品,仿如在雞蛋裡挑骨頭,將重心擺錯地方了。

專案公斷鑑定

一棟新近完成建築物,經由業主、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廠商各自對「預拌混凝土」及「結構混凝土」的品質瑕疵,各持己見。當糾紛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承審法官不是專業技術單位,會找來糾紛兩造可接受公正的第三鑑定單位,就原告單位提出的品質瑕疵重點,責成法官認定具公信力舉證單位,提出糾紛兩造品質瑕疵點再鑑定程序。這一來一往間相當費時,業主成為最無辜的受害者,真是花了錢買罪受! 而此問題的關鍵點,在於施工單位與預拌廠商所訂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書,及對「結構混凝土」施作之時的「預拌混凝土」在供料前,一般都有品質確認的動作,也就到預拌混凝土廠,由施工單位會同業主代表(監造單位),至預拌廠進行驗廠,並進行試拌,以確定「預拌混凝土」最終使用據以生產的配方;如果與原合約內容有異而需更正時,務必一定要留下修正合約內容的會議紀錄(尤其是預拌混凝土廠及施工單位),及會驗各方簽名的證據,作為各方有利的佐證資料,千萬不要有一諾千金,以商譽、人格性命保證等的匹夫之勇;待發生糾紛事件,特別是最後到法院公斷時,法官不是建築土木專業人士,更非專精在混凝土的技術人員,僅從兩造的律師三寸不爛之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結果部分,大肆作文章,混淆視聽,模糊問題的真正焦點。法官對案情判斷,仍是會依據所委託鑑定單位結果,使用較通俗化而非專業技術化結果判斷,諸如糾紛兩造所應負起賠償金額的百分比等等。糾紛已造成,要達到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演變至今,法院所請公正第三人鑑定單位,在出具鑑定結果前,應召開一次以上鑑定結果的專業技術公聽會,廣邀各界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或有興趣本專業案件者,就測試結果廣泛徵詢與交換各方意見,聽聽不同意見的聲音及看法,最後再做出依現況與學理通盤審視的結果,供承審法官參考。

由於建築物的「結構混凝土」出現顯著的瑕疵,對應「預拌混凝土」的問題,這個不算小事的大問題,經過甲、乙、丙、丁方的鑑定、反鑑定、反反鑑定、最後公斷鑑定,總計做過達6次以上的評估,已經是讓業主與施工單位和預拌混凝土廠商疲於奔命,也浪費寶貴的司法行政訴訟資源,更讓大家費時、費錢、和費精神,為的是爭取這法院最後鑑定結果遲來的正義,各方都是輸家。這篇文章主旨上並不是針對「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的對與錯作陳述,只是將兩者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作一敘述。實際上,兩者所涵蓋範圍及法律責任大不相同;依照黃兆龍1 (804期7版圖1)載明:建築物「結構混凝土」品質 = 工程條件的[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單位、試驗單位、法令制度、法令制度、招標發包、材料、評估單位]等因素組合而成,並非是只有「預拌混凝土」這個小小卒而已。

參考文獻

1. CNS 3090(87年)。預拌混凝土,87年6月25日修訂公佈。
2. 黃兆龍(86年)。混凝土性質與行為,詹氏書局。
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91年),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91年7月8日。
4. 陳明宏(97年)。利用超音波量測結構體與水泥含量評估混凝土品控水準,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

 

841-7-1

照片3版面大面積的塑性與乾縮裂縫

841-7-2
照片4混凝土有蜂窩鋼筋可見

841-7-3

照片5鋼筋上層有顯著浮水痕跡

841-7-4
照片6粒料與鋼筋和版面泌水示意

841-7-5

照片7版面表層因浮水嚴重產生粉化現象
841-7-6

照片8版面產生上寬下窄塑性收縮裂縫

841-7-7

照片9梁端泌水造成裂縫粉化顏色不均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