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圖說錯誤樣態暨應有作為探討

一直以來,設計圖說均屬土木及建築等各類工程舉足輕重之角色與地位。故其設計成果之良窳著實影響施工品質至鉅且深,應勿庸置疑。

基於筆者長期擔任工程查核、現勘、審查、鑑定、履約爭議、仲裁、訴訟以及教學等多元化工作之便,得以瀏覽各種工程專案之設計圖說文件,深切地訝異於許多設計圖說中可謂是錯誤百出,甚至於擬訂荒腔走板或是嚴重違反既有準則規定之條款及圖示,致令監造及施工單位即使百分之百依圖施工,一直到完工驗收,才發現與契約條款或設計準則未克相符。這時候,往往木已成舟且藥石罔效矣!徒致工程之爭議不斷、仲裁不停或訴訟無期,的確讓許多從業人員欲哭無淚,即使呼天搶地,恐亦於事無補矣!

職是之故,筆者擬將較常見之問題列述如下,並分別說明應有之正確作為,祈能大幅度避免錯誤樣態再現,並保障施工品質。

問題一 引用法規或是準則之敘述不明確

錯誤樣態:『本設計圖說未盡規定之工程內容與技術事項,一律依我國法規規定辦理,均無相關規定時,施工單位始得依慣例處理。』

潛藏危機:(1)上述條款未明確列出可資參考或引用之法規名稱,將令施工單位無所適從。

(2)若依慣例處理時,未明訂係由哪一單位負責認可或是核准施工單位擬處理之程序及內容。

(3)依慣例處理且又未經核准,若施工單位即採取行動時,恰巧涉及新增工作項目或暴增工作預算,則驗收時一定衍生爭端。

(4)依慣例處理之結果,將極可能嚴重違反正式法規或準則之規定。

應有作為:(1)設計圖說理應詳列各工項及施工程序所須參考或引用之法規及準則名稱。

(2)當設計圖說未克涵蓋各施工項目或程序時,設計單位應提送補充說明、特訂條款或於設計圖說加註於總則規定中。

(3)一般而言,大小工程均不應允許施工單位依慣例處理。若顯有執行上之需要時,亦應明訂須經業主審查暨核准後,始得據以實施之條文,方屬允當。

(4)依慣例處理時,不應涉及變更設計之範疇。

問題二 釐訂施工作業各工項不明確

錯誤樣態:『凡本設計圖說未列舉之機具、裝備、工具、另料及勞務,而為達成本工程之工項而必須施作者,施工單位不得要求支付工程契約額外之支付費用。』

潛藏危機:(1)此類規定之模式,設計單位針對工程案之成本預算分析,勢必粗糙、不精緻。常有漏列工項或金額估計錯誤之顧慮。

(2)工程進行中,若產生非可歸責於施工單位之意外事件,導致衍生額外之支付費用,將限縮施工單位提出聲請差額費用之權利。

(3)施工單位基於成本考量,極可能採取最便宜之策略施工,致令施工品質堪虞。

(4)甲、乙雙方訂立契約,應採用公平及公正之原則行事,此一條文恐涉及或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5)設計圖說若具備顯著之重大瑕疵,例如:設計者故意規避高單價之機具或材料,則設計單位或是設計工程師難脫設計疏失或是設計錯誤之責任。

(6)若不幸衍生失敗案例,受罰者可能係設計單位,而非施工單位。

應有作為:(1)設計工程師應具備全面性且多元化之培訓及長期之養成教育,俾能提供經濟、安全且可行之設計圖說,不能利用文字將事務及責任全部推諉至監造或施工單位。

(2)設計單位應詳列施工之工項、機具、裝備、工具、另料及勞務之成本分析,除能精確掌握施工內容,並須同時提供業主精準之預算分析成果,以利業主編列年度預算及送民意機關審核。

(3)各工程在招標階段甚或施工單位得標尹始初期,即應選派專人詳細審閱各文件、契約、施工規範及設計圖說等資料,若發現嚴重不合理之條款及規定,應立即循公文體系表達意見、尋求釋疑及要求召開協調會議,俾議決重大事項並納入契約內執行之。

(4)施工單位千萬不能懵懂地埋頭苦幹,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後,在驗收及審計程序時才處理此類爭議性條款。

問題三水泥混凝土澆置結構體之抗壓強度規定值不當

錯誤樣態:『水泥混凝土澆置地下連續壁之抗壓強度設計值為175kgf/cm2。』

潛藏危機:此類錯誤,筆者係於工程查核檢視設計圖說時所發現,不料,某縣市工務單位之課長級主管竟然稱謂:『此乃台灣地區一般地方縣市政府很普遍之規定。』筆者聞訊,可謂惶恐不已!若該課長之所言屬實,則台灣地區每逢強震、颱風或是暴雨過後,常可見所謂之『豆腐渣工程』,實在是其來有致,也就不足為奇矣!

應有作為:(1)應確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於2001年所頒布之「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參考文獻(1)】規定,進行地下連續壁相關之設計。其中,有關於抗壓強度之條款為:『鋼筋混凝土地下牆如採用場鑄式地下連續壁之方式施工時,混凝土之容許壓應力不得大於規定壓力強度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大於70kgf/cm2,於泥水中灌注混凝土而成之地下連續壁,其混凝土之規定壓力強度不得小於210kgf/cm2。』

(2)針對上述條款,參考文獻(1)同時解說如下:

A.上述規定係適用一般性之規定,對於特殊工程則需依其設計準則進行設計。

B.對於濱海或臨近具侵蝕性因素地區之地下牆設計,尚需視實際狀況採取具代表性地下水及土壤樣品進行地下水質分析試驗及土壤化學性質試驗,以考量地下牆抵抗長期性侵蝕之功能。

(3)基於上述規定之緣由暨筆者之實務經驗,地下連續壁之抗壓強度設計值,有時候必須將抗壓強度值提高至240kgf/cm2或280kgf/cm2,甚至於更高之數據。

問題四 路基土壤未訂定工程強度設計值

錯誤樣態:『路基土壤依ASTM D2487規定,不得為Pt、OH及OL分類之土壤;壓實度依AASHTO T180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含)以上。』

潛藏危機:(1)未依據參考文獻(2)、參考文獻(3)及參考文獻(4)之規定進而訂定路基土壤工程強度設計值(表示方式有CBR、R、K及Mr值等。),將導致底層及面層材料極可能係鋪設於非常軟弱之路基土壤層上,即使路基土壤之壓實度極高,亦無濟於事。

(2)一般人咸認為路基土壤之強度無虞,惟基於筆者從事鋪面工程相關各工作業已逾25年之經驗而言,國內外各類工程之路基土壤CBR值小於3.0%者比比皆是,國內機場工程甚至於有路基土壤之CBR值小於1.0%之情事。故各單位從業人員若仍然不重視此一問題,則工程品質將十分堪憂。

應有作為:(1)應依據參考文獻(2)~(4)之規定,確實訂定符合工址現況路基土壤之設計強度值。

(2)設計工程師應詳讀參考文獻(2)~(4),即可瞭解路基土壤設計強度值之大小將強烈影響底層及面層材料鋪設之厚度與工程品質(例如:沉陷。),甚至於攸關整體工程長期耐久性及安全性等問題。故設計者切勿輕忽或漠視。

綜觀上述諸案例,設計圖說有可能處理不當、從業人員亦可能錯誤解讀設計準則或置之不理、設計審查過程更可能一路蓋章、簽名乃至核准後,皆未克發現其中潛藏之嚴重錯誤,以至於任何一位當事人在在都可能為施工品質投下負面因素而渾然不知。

以筆者業已參與過將近300餘件工程查核暨設計審查之經驗而言,看過設計圖說之錯誤樣態可謂千奇百怪、無奇不有,已達族繁不及備載的地步,備感情況嚴重。本文礙於篇幅,僅能述及其中犖犖大要者四項,希冀能喚醒從業人員馬虎心態,並且務必依循本文精神嚴謹校核每一張即將送交施工單位的設計圖說。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設計圖說絕對正確、施工品質務須優良以及相關作業一定順暢。

因此,甲、乙、丙方及各單位從業人員均應謹慎將事,並充分瞭解各作業程序之精義,製作設計圖說時,尤其不能錯誤解讀或是漠視設計準則之規定,亦不能100%照本宣科;發現問題,更要即刻反應並謀求改善之道。千萬不要明知故犯,因為這樣子比懵懂不知還要更可怕、更可惡呀!

參考文獻

1.內政部營建署(2001)。"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2.AI MS-1(1991). "Thickness Design -Asphalt Pavements for Highways and Streets".
3.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1995). "Highway Design Manual" ,Fifth Edition.
4.AASHTO(1993). "AASHTO Guide for Design of Pavement Structures".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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