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室內增設多間浴廁其總載重未增加即符合結構安全需求』之合理性探討

前言

近日接獲「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函轉「臺北巿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0年8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214100號函,修訂「臺北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案件相關簽證表格」之函文,其中說明二(一)有關結構安全檢討辦法修訂為『為加強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案件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其結構安全應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附結構載重檢討報告,如檢討結果認有增加載重者,則應再進行結構分析並檢附結構計算書」,以確保結構安全,爰修訂臺北巿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1A),臺北巿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B)及臺北巿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1D)』。前述修訂內容,表面上稱「為加強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及「以確保結構安全」,實際上,不但危及結構安全,且違背結構工程學理及建築技術相關法規之規定,亦恐引致進行室內裝修樓層之上、下方樓層之梁、版裂損、漏水、及結構安全疑慮。土木、結構技師一旦依據該修訂辦法出具「結構安全無虞證明」,若因此而造成損鄰爭議,恐會觸犯偽造文書罪而受懲處或陷入爭訟中。

集合住宅增設多間浴廁,其「總載重未增加即符合結構安全」之合理性探討

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案件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若僅檢討結構載重符合未增加之條件,而在未進行結構安全檢核計算情況下,即出具「結構安全無虞證明」,若遇下列狀況即可能產生爭識。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若載重檢討結果未增加,但老舊低矮公寓(五層以下)有可能為先砌1B磚牆再澆灌混凝土,若打除此磚牆,可能引致牆上方之梁產生撓度而致上方之梁、牆、甚至版產生裂損。又拆除之隔間牆所減少之重量,若等量改換為增加數間小套房之磚造隔牆廁所,座落在懸臂陽台或樓版上,將可能引發懸臂陽台、樓版、周邊支承梁、柱及基礎等構材裂損,而產生結構安全不符合規範需求之疑慮。尤其是同一棟公寓之上、下樓層,若先後進行類似之小套房室內裝修,則更有可能於增加廁所位置之版及其附近之柱與基礎等出現承載能力不足現象,而產生整棟房屋梁、柱及基礎結構之安全疑慮。

(二)如拆除的牆係為隔戶牆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牆,更會造成房屋結構之垂直向承載系統中斷,或質心與剛心之偏心扭轉現象,或軟、弱層現象,進而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性。

(三)依據內政部100年6月9日台內營字第1000801914號令修正發布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14章(結構物之強度評估)第14.2.2節規定:「若強度不足對結構物之影響情況充分確知,且若分析所需之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之量測為可行時,則可依據第14.3節規定量測所得之數據,以分析方法評估結構之強度」,又第14.2.3節規定:「若強度不足對結構物之影響情況無法確知,或分析所需之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之量測為不可行時,若結構仍需持續使用,則須進行載重試驗以評估其強度」,另14.3節規定了分析所需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之決定方法(詳表1)。

因此若以分析方法評估結構之強度,則構材尺寸、鋼筋位置、數量及混凝土強度等,應以實際量測值分析之。而老舊公寓之設計及施工品質,大部分未委由土木及結構等專業技師執行辦理,結構工程之設計及施工品質普遍欠佳。構材斷面尺寸、配筋量及混凝土強度常有不足情形,老舊公寓本身已存有結構安全疑慮之情況下,若再變更載重位置,僅檢討載重是否增加,而不依既有構材實際尺寸、鋼筋位置、配筋量及混凝土強度等檢討結構安全,則縱使總載重未增加,顯然仍難以符合建築技術法規之規定,更不足以確保結構安全性。

(四)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同法第23條第三項及建築法第77條之2第四項規定:「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然而進行大規模室內裝修,拆除部分隔(分)間牆,並重新分隔成多間小套房,增加多間磚造隔牆浴廁,此種情形已改變原有結構穩定平衡機制,並已達到「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之情形,其載重增加及載重位置大幅變動會影響版、梁、柱及基礎結構之安全性,而產生結構安全無法符合規範規定之現象,已達到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四項規定:「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之規定。有室內裝修載重爭議或損鄰爭議時,受害一方所委託辦理結構安全鑑定之技師,定會本其良知,依據規範及學理專業素養,進行結構安全鑑定工作,縱無增加總載重之情況下,亦很有可能作出「存有結構安全疑慮」之鑑定結論。

屆時不是室內裝修申請人所委任之技師,在未經結構安全檢核情況下出具「結構安全證明」之簽證技師,與受害人所委任之結構安全鑑定之技師,定有一方技師會受到懲處,甚至須賠償造成之損失或陷入爭訟中,嚴重者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嫌。技師公會若同意「僅檢討結構載重」未增加即可,屆時是否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室內裝修簽證業務並非土木、結構技師之主要業務

室內裝修簽證業務並非土木、結構技師之主要業務,臺北巿政府都市發展局召集室內裝修相關業者,商討「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結構簽證事宜會議」,技師公會是否有必要犧牲民眾之權益,讓民眾付出生命財產安危之代價來為其背書?「姑息少數違規人,即是傷害大多數善良的百姓」,民國88年921地震中犧牲之民眾血淚記憶猶新,公會不應為使技師方便獲取出具室內裝修案件「結構安全證明」之簽證利益,而同意僅須檢討結構載重未增加即可,而不需進行結構安全檢核計算工作,此舉無異於在原已不符現行耐震設計規範需求之老舊危樓結構上雪上加霜。

結語

綜上探討,『集合住宅室內增設多間浴廁其總載重未增加即符合結構安全需求』之修訂方向,不但不能「確保結構安全」,反而危及結構安全,且違背結構工程學理及建築技術相關法規之規定,亦恐引致簽證技師觸法或陷入爭訟中。不當的政策若不立即改正,恐怕受害的會是我們自已的親人及無辜的民眾,因此,筆者呼籲技師公會應站在「社會公義」一方,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爭訟,速謀補救之道。對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之大規模室內裝修者,請臺北巿政府都市發展局更正為『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案件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其結構安全應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附結構安全檢核計算書......』。

表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14.3節 (分析所需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之決定方法)

第14.3.1節

構材之尺寸應以臨界斷面評估分析。

第14.3.2節

鋼筋、熔接鋼線網或鋼腱之位置及尺寸應以實際量測值分析之。若圖上資料抽樣檢驗無誤,則准予採用圖上資料。

第14.3.3節

混凝土強度可採用圓柱試體試驗之數據;若結構體混凝土之強度有疑慮處,可按土木水利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土木402-94)」第17.5節之規定進行鑽心試驗確定其強度。

第14.3.4節

鋼筋或預力鋼筋之強度應採用能代表結構體強度存疑處之材料抗拉試驗數據為準。

第14.3.4節

若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係由量測與檢驗決定,且依第14.2.2節之規定計算,則第2.3.2節中之強度折減因數得予提高,但不得高於下列之值:……。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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