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營造業逐案簽證座談會」 北區第一場圓滿成功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服務會員、聆聽會員意見,特舉辦「丙等營造業逐案簽證座談會」,北區第一場於5月15日上午9時於台北縣政府507演講廳開鑼,展開第一場與會員溝通和多元討論。座談會由施理事長義芳主持,公會理、監事也多人參與座談,會員參加踴躍,座談會反應熱烈,進行近4個小時,成果豐碩。

本次座談會主因是依營造業法第66條「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實施以來,公會之會員意見尚不一致。為形成共識,以利公會積極形成推動方向,亟需全體會員共同參與。另為利會員確切瞭解內涵、權益爭取與折衝之取捨,公會特於北、中、南、東分區舉辦座談會,藉此向全體會員詳細闡述,俾達充分溝通之目標。

會中施理事長首先向會員報告有關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修正方式,施理事長詳細說明丙等簽證實施後所產生的問題及公會為解決問題所做的努力;如受委託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未真正至工地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工作,導致有人可以一年簽到500件以上的案子,破壞技師形象並危及公共安全,已引起主管機關之重視,但因基層政府機關人手不足,無法遏止糾正,造成政府單位之困擾。

公會為解決此一亂象做了許多努力;如向營建署陳情召開總量管制會議,目前營建署請本會與營造公會共同協商總量管制之數量,營造公會對技師沒有真正至工地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工作,亦頗有微詞。

其次施理事長報告相關法案推動進度與成果;如目前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略以「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然為因應5都改制後,現已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技師,應仍可受聘在改制後之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以減輕技師負擔及公會會員大挪移之困擾。目前正準備請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並希望在本屆會期可以通過。

再者是於99年5月4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1會議三讀通過次營造業法第61條修正條文,原條文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修正後的條文增列警告之處分,同時將條文內各項中「3個月」均降低為「2個月」,並增列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3次者,才能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以符合違反情節之比例原則。

共同討論部分,許多位會員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其中會員黃世興技師建議「總量管制」採「毗鄰縣市」方式為之,理由為:1.營造業法對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有毗鄰縣市之規定,可確保技師服務的品質,即確保公共工的品質。2.避免陷入訂定總量管制的迷失,因為不符實際現象發生。3.符合公平原則,市場維持自由競爭機制,亦可消除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營造公會的疑慮。4.修正方案,建議有緩衝時間至少一年;會員蔡並宏技師建議由公會統一分派案件,技師統一在公會登記派案,以案及金額同時管制。另公會應辦理丙簽之教育訓練,包括技師接案後之簽約,如何辦理簽證,應注意事項為何?

會員陸續提出問題,相當熱絡,也獲得公會幹部一一回應。如工地主任落日條款,公會的一貫政府是堅決維護專任工程人員之專任制度,因此「丙簽」如果以家數來管制,營建署代表表示全力反對。認為營造業法的精神是一位專任工程人員只能受聘一間營造業,「丙簽」可以同時綜理10家或20家,對目前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業無法交待。此舉將造成導致專任制度瓦解,故只能以件數或金額管制。

公會的最終目標還是要落實營造業法第66條第6項「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4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之規定,積極營建署及相關公會訂出停止適用之日期。在現階段希望會員能自律,以免造成外界對本會之不良觀感。

此次座談對「丙等營造業逐案簽證」,與會員溝通管道打開第一扇門,之後中區座談即將於5月22日舉行、南區座談於6月5日舉行,敬請會員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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