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與土木技師交流座談 紀要(上)

全聯會 理事長 洪啟德、理 事 梁詩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澤成主委,於 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率領顏久榮副主委、林傑主任秘書暨多位主管處長等,蒞臨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作交流座談,洪啟德理事長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多位地方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恭候蒞臨! 素聞工程會會議,非有結論不能或止,今日在全聯會座談中,實際領略「吳式決策風格」,果然非浪得虛名。

在二個多小時座談交流中,首由洪啟德理事長,介紹本會各與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致簡短歡迎詞,表示在吳澤成主委主政這段期間,工程會對土木技師公會的各項請求與協助,都能及時處理完成,至表感謝!接著,吳主委說明此行目的與期盼後,由企劃處羅天健處長暨全聯會周子劍副理事長,分別發表交流座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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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工程會吳澤成主委(左一)與土木技師交流座談

以下係本次交流座談,重要事項概要紀錄:

壹、工程會政策宣導

工程會吳主委在開場白中表示:最早從台北縣政府服務期間地區災害救治起始,歷經九二一大地震後,與土木技師公會結緣日深,特別要感謝土木技師,對國家各項重大建設,無論在規劃、設計、監造與施工的付出與協助,其中公會均扮演關鍵性的角色,謹表感謝。

吳主委表示:109年因COVID-19 的疫情影響,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遭受重大衰退,台灣因為各項施政超前部署,增加財政支出的政策得宜,施政執行率達到空前的95.8%,國家整體建設仍然持續成長。回任工程會主委以來,對不合時宜、原始提案本意與最後通過版本有所違背、或謬誤的法令,多所躬親檢視,親力親為,提出修正之議。如第一次招標需要三家、及投標前「替代方案」的實施機制、子法訂定不夠周延等,都有深入探討,提出因應措施。

其次,談到公會提議對工程逾期罰款的上限問題,檢視在早期稽查條例時期,規定是無上限;俟採購法實施後,逾期罰款的上限,訂為契約金額的20%。至於訂定20%的依據為何?已無法可考,吳主委認為:經法院判決下來的多為10%。因此,將逾期罰款的上限訂為契約金額20%的不合理現象,立馬調整。

談到流標的案子乙事,最近針對幾處重大工程的屢次流標,檢討其原因,不僅止於表面的缺工、缺料、工期不夠、經費不夠等等因素。更深入檢討後,發現最嚴重的反而是初始計畫不正確;譬如,機關要簽核計畫編列預算,預算卻編得不合理;發包階段,設計的顧問公司或建築師,設計的圖說與標準是一套,工期跟價錢又是另一套。換句話說,這兩套,或差異性大、或根本是背道而馳,以致標案多次流標,就一再調整預算、調整工期,最終的損失,還是納稅人。

因此,工程會要求機關,從計畫編列起就要確實,發包時設計顧問公司對設計圖說、預算編列、工期核算也要確實。吳主委對本會會員有所叮嚀與訴求,針對下列事項,不可或忘並要發文確認:對機關委託之規劃設計案件,如預算或工程估算,應詳實記載。如機關有指示、或行政指導下所作變更,就要留下紀錄,他日被檢討,可作自保。

對於公共工程因缺工的問題,工程會經與勞動部多次協商後,決定對外籍勞工的申請,從109年3月,放寬政府公共工程聘僱移工門檻,由100億大幅調降為10億元後,最近又進一步放寬到1億元以上、工期1年半以上公共工程,都可以聘僱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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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全聯會各地方公會代表踴躍出席交流座談

貳、顧管條例與技服環境改善

隨後,企劃處羅天健處長作簡報,以整體觀點與全生命週期為基礎,就工程流標、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及履約爭議等面向,以相關案例切入討論,來探求核心解決之道。

一、「計畫階段」就與實際需求脫節,是造成後續流標暨經費大幅增加的關鍵。

案例:高雄海洋科技產創專區深水池新建工程實際情況:流標3次、預算6.82億增加到7.72億、工期由540天增加到850天。

癥結點:產創專區深水池,設計作為海上風機的水力試驗,計畫伊始,主辦機關並不了解深水池高度與精度的重要。經費編列不符需求,且期程受限於前瞻計畫結束時間,也未考慮到這個工程實際需求時間,乃造成後續流標、經費與工期大幅增加的關鍵。

解決對策:機關對計畫要深入了解,避免發生計畫與設計脫節情事,如有,機關將受處分。

二、「計畫方案與評選未扣合」:機關計畫階段以雙塔規格編列工程預算、評選時選擇特殊單塔結構及造型之作品。

案例:淡江大橋新建工程,流標7次、預算76億增加到125億、工期由1,350天增加到2,040天。

癥結點:機關編列的設計圖是以雙塔規格及造型編列,設計廠商理應以之為根據編列造價與工期;若設計廠商以本身經驗真實估列造價與工期,就與前述編定的結果不一致,當然不會得標。

解決對策:投標廠商應詳實規劃設計方案,力求符合機關需求,並與機關編列的設計圖一致的工程預算與工期,不得隱瞞;如因機關指示要求變更,則其責任在機關,廠商要留下紀錄;否則不留紀錄,責任在投標廠商(工程顧問公司或建築師、技師事務所等)時,將遭受處分。

三、「設計階段未善盡現地勘查與解決需求之責」

案例:南投縣106年7月,尼莎及海棠颱風造成之「明德村九層坑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流標3次。

癥結點:顧問公司設計以鋼橋跨越河道,但外部聯絡道路狹窄,無法運輸鋼構節塊,現場無腹地供假組立。又,顧問公司設計鋼橋解決道路災修損復舊,卻缺少整體考量,亦未解決坡面水漫流問題,乃造成道路坍滑。

解決對策:先將坡面穩定後,再決定設計橋梁或做路工修復;最終方案,係以邊坡整治暨上方闢永久性道路之方式解決之。

四、「設計階段與現場未扣合的問題」

案例:舊圓山空廚區域改建機坪工程,流標 11次。

癥結點:舊圓山空廚位於桃園機場滑行道一側,顧問公司未考慮機場屬管制區域,在飛機於滑行道滑行時,要停止施工作業;同時施工之人、車進出,都需查驗換證、管制放行等作業,均影響工率,理應核實編列預算。

解決對策:經機場公司再詳查並重新編訂預算後,順利決標。

五、「施工階段主要工項,限制施工場域的問題」

案例:富岡漁港災後復建工程,流標 7次。

癥結點:原設計限制沉箱製作,地點要在花蓮製作且要拖航到台東,因而造成多次流標。

解決對策:建議縣政府放寬施工地點的限制後,乃順利決標。

六、「使用階段」因維護管理不當,造成災害

案例:南方澳大橋斷裂、三芝吊橋斷裂、國道三號崩塌、雙園大橋斷裂、后豐大橋斷裂、高屏大橋斷裂等事件。

癥結點:以上事件,大都係使用階段維護管理不當,乃造成災害;當然或因設計不當、或施工方式因素,多少也有影響,都是管理重點。

解決對策:工程會針對以上缺失,將採全生命週期觀點,自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等階段,全面品管;也要善用採購法,重大標案以統包或「選擇性投標」(即先開資格標,再開規格、價格標)方式辦理,避免投標廠商花費大量時間金錢備標,卻因資格不符造成浪費。

七、工程會因應現階段狀況,研擬扣合方法

1.計畫應扣合定位,主要為機關應辦事項應委託規劃,了解專案特性,以使將來委託設計能與專案計畫特性相符。

2.預算編列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的使用,應排除醫院、劇院、特殊設備、智慧(預鑄)建築、綠建築、高用途係數、挑高結構等得專案計列部分。

3.投標階段可提出「替代方案」,並核實投標價格與工期。

4.提供未得標獎勵金:鼓勵廠商積極參與投標,並予適度補貼備標成本。

5.協調勞動部,放寬工程契約金額 1億以上,進用外勞。

6.從源頭穩定砂石等營建材料物價。

7.109年4月起爭議處理,全面出具調解建議,促成調解成立。

8.技服費率取消上限規定。

至於工程會在精進階段,研擬採行之「設計覆核技師簽證制度」(即同公司派遣其他執業技師一人,覆核主辦設計技師的成果)。此制度公會並不認同,認為應該回歸「實質審查」(一定規模以上的土木工程,比照特殊結構審查,交由第三方,如土木技師公會組成專案小組,集合多位不同領域專家,進行審查)。其實「實質審查」,在公會推動的「土木工程法」草案中,是一個重要環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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