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與土木技師交流座談 紀要(下)

全聯會 理事長 洪啟德

理 事 梁詩桐

參、「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

全聯會周子劍常務監事的簡報中,針對本會提出的「土木工程法」草案的立法要旨,特別強調若沒有「土木工程法」把關,諸如去年的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平鎮停車場坍塌等疏失工程事件,將層出不窮。

「土木工程法」的核心價值,就是在土木工程的全生命週期中,從計畫、設計、施工、維護等面向規範,並在工程完工請照制度、及土木營建研究機構建置方面,均在法制面予以強制規範。只可惜各主管官署,未能深切體會「土木工程法」的要旨,認為國家的法令都有涉獵,徒以『疊床架屋』託詞,不願統合,終沒到位。

建議工程會「實質審查」機制可以行政命令,優先施行。

肆、職安法風險評估

接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莊均緯理事長,就職安問題提出簡報,認為職安署新規定設計單位須提供施工階段風險評估,惟無對應服務費用。有窒礙難行之處,執業技師難為『無米之炊』。

查,職安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又,今(110)年2月17日勞動部職安署規定:「所有營造工程均須依據「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執行風險評估...」。惟函文內容並無計費標準,且機關無額外契約計價項目。據了解,該項風險評估執行內容繁多,相關表格需明示施工設施圖說編號、施工規範章節、預算項次資訊,繁瑣且數量多,增加作業負擔,應為有價計付作業。建議工程會修改技服辦法,增列施工中營造風險評估作業服務費。

工程會回應,允予列入檢討。

伍、綜合座談 Q & A

在綜合座談階段,吳主委也懇切希望各公會與會理事長們,能給工程會建言,讓工程會在擬訂政策上,能更契合公會的需求,對公會先進的提問,吳主委都會做政策指示或當場答覆,茲略記述如下:

一、省公會施義芳理事長提問

Q1:一般設計監造時間展延,有一個給費機制,但工期延長,專管都沒有一個辦法解決?

A1:雖然工程停工階段,監造、專案管理的執行還是要持續,因履約期限都很長,對於監造、專案管理在停工期間,怎麼計價、或專案管理要等工程全部結束才付款,這個課題的解決,除百分比法外,是應該要探討的。

Q2:工程查核扣點制度,對施工、監造扣點,專管連坐的規定,是否合適?

A2:對施工、監造扣點,專管是以「各負其責」原則分別處理,並非任一缺點發生在廠商端,就會連累監造或專管,其處理原則,係就個案是否盡到自己本身的責任暨契約規定,做綜合判斷。

Q3:金質獎評審委員建築與土木類別分項要更細緻,不致發生建築類評審對土木工法的創新,不一定了解。

A3:這部分是可以檢討的,原則上每年依學經歷、專業度、代表性遴聘委員。

Q4:投標過程的爭議:如評比同分的情況,如委員以閉門評審抽籤方式,決定優勝者,是否符合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

A4:法定程序並未規定一定要廠商到場見證或參與抽籤,但作法上與在行政程序上,可以建立範例方式處理,讓廠商對抽籤結果,不致產生公平上的疑慮,機關也會有所遵行。

二、全聯會洪啟德理事長提問

Q1:「土木工程法」立法草案中,行政機關對公共工程要建立『土木工程使照請照制度』,多持保留態度,因此本會期「土木工程法」草案中,已刪除土木工程請造制度部分條款。

至於機關做工程審查,草案修正後也會排除一般規模的工程審查,只保留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構造土木工程,有一個「實質審查」機制,公會將會配合組成「實質審查」專責小組,由包括土木、結構、大地或學者專家組成,具有多面向審查功能,為國家建設安全、品質把關。

又土木工程研究機構的設立,建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擴編,納入「土木工程」,基於永續發展做前瞻性的研究、與促進土木工程界技術及管理發展的課題。

A1:工程會會請會內同仁,對「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過程經歷十數年,一定有哪些扞格、法令整合中央與地方看法不一致,要花時間去整合,要去積極釐清,從源頭去了解「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宗旨。

以往土木工程,大部分是政府機關去執行,主觀認為政府機關會去把關。但是公共工程係以安全把關為起始點。現實情況,政府機關把關的機制是否弱化?也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至於目前草案中,立意良善,不須立法或現行法令就可以做的,像維護管理,工程會業已在去年,針對橋梁或道路等列出十類,要求落實辦理。

而工程審查事宜,設計單位的設計內控制度暨主辦機關審查制度,工程會研擬「設計覆核技師簽證機制」及「機關審查機制」,都是強化審查的方向,目的亦是公共工程以安全把關為起始點。

說到建立『土木工程使照請照』乙節,現在機關普遍認為可以自行辦理,但不表示永遠可以,委託公會做,也許將來是個趨勢。

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梁詩桐常務監事提問

Q1:金門縣政府約6年前,「公共工程技術文件委託廠商審查案」,曾以標案的方式委託土木、結構技師公會辦理實質審查,審查項目包括:設計圖說、監造及施工計畫等。

在桃園市政府改制院轄市初期,省公會施理事長亦曾率隊向鄭市長簡報「實質審查」的機制,也獲得一定規模工程以上,可以試行採用的結論。工程品質及安全,獲得保障。

A1:「實質審查」的機制,在現行法令上可以做的,應該先做,至於審查機制以標案方式,比較不認同,(意謂以委託的方式辦理較宜),工程會偏向以Double check 的精神,來推動審查制度。

Q2:針對國內工程界,目前大部分設計(工程顧問)與營造廠是分流,往往造成設計與施工脫節;設計與施工分流,造成營造業缺乏國際競爭力,與國際大型工程公司本身既是工程顧問也是營造公司之制度,厥然不同。工程會在此方面,制度上有無改善之道?

A2:現行法令制度上沒有限制。由於現在的工程分野,越來越專業化,設計與施工也分離的愈來越遠,因此工程會在現有制度上,鼓勵投標前的異業結合,以統包制度,強化設計與施工之合流。

四、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巫垂晃副理事長提問

Q1:採購評選評選完畢,很多案子評選結果都不當場宣布結果,造成許多不確定因素,機關都說要首長簽核後才發布,以公平的角度而言,是否可以當場公布,也比較合理。

A1:目前工程會改進的方案是,機關可以先宣布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簽核公告後生效。

Q & A的尾聲中,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張錦峯理事長亦提出建議:

一般工程設計編列預算,考慮的項目繁多,避免疏漏,實質審查是必要的,另外政府也要有法令、有依據,工程設施的維護才能確實編預算執行,所以「土木工程法」的訂定,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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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工程會吳主委率會內同仁與全聯會各地方公會代表會後留影

感言

會員至為關心的「土木工程法」立法,在繞了十多年後,主文經微調後,再次排入立法院一讀付委審查,誠如吳主委所說的,這十多年來的立法審議,無論在中央或地方,或相對其他相關團體間,都會有許多法令上、要去整合或排除他方疑慮,尋求共識...,身為土木人不免有憾!只要對國家建設是正面的,我們都值得付出和等待。

這次交流座談,讓我們感受到工程會吳主委的誠意與用心,更領略吳主委明快果決的任事風格,不禁對吳主委寄予厚望:期盼此次座談土木人的願望與對工程的建議,都能儘快獲得回應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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