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 適當的公共工程變更設計

前言

筆者拜讀技師報第1270期,張仕權技師之「為提升施工品質
不應漠視變更設計之需求」一文後,心有戚戚焉,想再加碼撰寫本文,因為公共工程的設計單位並不是神,並且工址地質、地下狀況,有時亦無法全面掌握,或者未考量接管或使用單位過往的維護經驗(尤其是在植栽部分)等,難免工程設計有未考量周全之處。通常在施工階段時,就很容易受到施工廠商、接管或使用單位的挑戰,但經由充分討論及工程專業判斷後,有時適當予以變更設計,有的可以減省工期或經費,有的可以減少以後使用管理維護上的問題。

筆者從以往經辦之工程案例中,挑選一、二,自認為較為果決、或有理念之工程變更設計案例,分享讀者。

案例一

某台北地區快速道路高架橋梁(鋼構)新建工程已決標施工中,預定施作編號PXX橋墩基礎之全套管基樁前,套圖發現,該位置尚有台電公司特高壓管線通過,恐須先辦理永久遷移。經工程主辦機關洽台電公司辦理現場會勘,台電公司表示該特高壓管線遷移,評估需時約半年(包括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停電公告、切換改接等之期程),惟本工程採購契約第一階段履約期限為,限期完工(高架橋須全部完工,並於查驗合格後通車),第二階段履約期限為XX日曆天內全部完工。工程主辦機關在第一階段限期完工及通車前提下,究應如何決定處置?

工程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共同評估研議因應方案,因工期緊迫且有限期通車之政策目標,實無法等待台電公司花半年期間,辦理特高壓管線遷移,決定採變更設計方式(管線無須遷移),將該編號PXX橋墩位置,沿路線樁號增加方向移位2~3公尺,如此將衍生前後柱跨距長度變更,結構須重新計算設計,該鋼橋墩斷面,因此亦須變更設計。

該鋼橋墩底柱(含基底構架),已於施工廠商之分包鋼構廠生產加工完畢,且業經檢驗合格,施工廠商無法處理,亦不願自行吸收費用。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辦理價購(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該工項之材料價金付款購回),該價購之鋼墩墩底柱,暫置放於施工廠商之分包鋼構廠內(台南廠區)。

幸好本快速道路計畫,尚有高架橋梁新建工程第2標未完成設計,為能「順利處理」該價購之鋼墩墩底柱,工程主辦機關要求設計單位,將該價購之鋼橋墩底柱(尺寸完全相同,且須符合結構強度計算要求)納入第2標內,並於第2標之招標文件內載明,該橋墩墩柱以工程主辦機關供應材料方式辦理,並配合編列該供給材料之運輸費及安裝施工費。

後續第2標公開招標公告期間,數家有投標意願廠商領標後都提出疑義,為何工程主辦機關會有供應材料之情況,誤以為是招標文件有疏漏忘記修改之情形,經工程主辦機關承辦人說明緣由後,才解開投標廠商的疑惑。

這個變更設計案例,可謂是相當具工程專業的決定,除讓工程免於受到管線遷移可能延誤之期程外,另本變更設計,致部分已製作完成之合格材料無法使用,在辦理部分驗收合格及支付該部分價金購回後,並順利以供應材料方式使用於後續標案,無造成庫存及呆料。僅有設計廠商(工程顧問公司),因須依契約規定,配合提供變更設計書圖、數量增減計算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所需增加之成本,是包含於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價金內,大概是這次比較無奈要配合的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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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來無論建築或土木公共工程,大都有一定數量之綠化植栽設計,可增進生態系統完整性、減緩溫室效應、減輕熱島效應、改善生態棲地、減緩噪音污染、淨化空氣品質,來優化地區微氣候環境,這些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優點。技師朋友,大部分對於植物、樹種並不熟悉,多交由景觀植栽專業人員,選擇配置適當喬木、灌木、植物後,納入工程設計圖說內,一併辦理。

但,常聽到樹木植栽維護管理,產生一些困擾或問題,分述如下:(一)根:例如榕樹、黑板樹、菩提樹等,竄根嚴重,將花台、人行步道磚撐開,致花台破裂、路面凸出不平整,致行人跌倒、樹根竄入下水道管線造成阻塞;(二)葉:例如大王椰子的落葉砸傷人車,如平時預為修剪,因高度較高不易辦理,有時亦見於樹幹中設置防護(墜)網;(三)花、果:有些樹木,落花、落果、落葉、樹木汁液滴落,造成下方路面濕滑,產生危險或環境髒亂;(四)蟲害:近來也聽聞農業主管機關,建議避免選用荔枝、椿象寄主之無患子科植物,以免引來荔枝椿象(臭屁蟲),肇致人體皮膚接觸後,產生奇癢紅腫之過敏症狀;(五)其他:避免擇用有毒植物,如夾竹桃、龍舌蘭等。

工程設計,強調綠建築、綠覆率、屋頂綠化、垂直(外牆)綠化等,已成為顯學,有助於室內降溫及節能,所以常見建築物陽台、屋頂或外牆,綠化設計,種植喬木、灌木;亦曾見高架橋梁混凝土橋墩、或防洪牆等,爬滿馬纓丹、爬牆虎等,類似爬藤植物,似乎綠化亦有助於市容景觀。惟建築物陽台、屋頂,如種植喬木,有時颱風來,將造成樹木倒伏,再加上建築物夏冬溫差大、熱漲冷縮,以及不定時的地震搖晃,累積新增之裂縫,致使建築物外殼防水、水密性之施工品質,備受考驗,又這些植栽,亦須定期澆灌維護,似和防水想要避免潮濕之原則相左,所以排水須特別考量通暢。另工程在辦理定期外觀維護巡檢時,如外牆已爬滿植物,反而不利於目視檢查。

所以技師朋友,如在施工階段,有發現植栽設計有上述情形,應建議工程主辦機關,邀請學術研究單位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會同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接管單位,研議最佳方案,選擇更為適合之植物及防(排)水,辦理變更設計,以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並提供優質技術服務。

結語

以上二例,均可見適當的變更設計,在於讓施工期間不被延誤、及施工成果趨於完善,如一味保守按圖施工,無積極主張作為,絕非盡善契約責任。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四)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如變更設計,在「適法性」及「妥適性」,確已充分檢討考量,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稱「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原則辦理,才真正是公眾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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